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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妃赛及另二人

DCCC282/2022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2/8/2022[2022] HKDC 1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2021年8月16日晚上,警方與海關在屯門龍鼓洲附近海域進行反走私行動,發現一艘沒有航燈、載有貨物的快艇。警方發出停船指示後,快艇加速逃走,並在追逐期間突然轉向,危及警察小艇上的人員。警方其後將快艇截停,搜出8,400公斤冷藏牛睪丸及220公斤冷藏牛筋,總值約71.6萬元。第一被告陳妃賽為舵手,第二被告龍成明及第三被告陳堪余為水手,三人均承認企圖在沒有艙單下將貨物輸出內地。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裴子廷及另一人

DCCC1161/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11/8/2022[2022] HKDC 86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兩名被告於2021年7月26日駕駛一艘沒有亮燈的快艇,企圖將7,800公斤、估值624,000港元而沒有艙單的急凍牛內臟運往廣州南沙。警方截查時,第一被告為舵手,未有依從停船信號,反而加速至每小時逾40海里並多次急轉,令快艇與警艇碰撞。第一被告另被控危險駕駛,以及在滅火、救生及夜間航行設備不足的情況下操作快艇。兩名被告均在最早階段承認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志堅

DCCC58/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3/6/2022[2022] HKDC 692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

被告人周志堅承認四項控罪:沒有停船、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及殘酷對待動物。2021年8月6日晚上,他駕駛一艘沒有登記、沒有夜間航行燈、滅火裝置及合規救生設備的舢舨,從內地運送263,200支未完稅香煙、13隻貓及15隻狗進入香港,收取人民幣2,000元。水警要求停船時,他加速轉向逃避追截,另一人將部分貨物拋入海中後逃走。動物被擠放在八個籠內,部分沒有食水,且未經檢疫及植入晶片。

HKSAR v. LIANG YUNCHAO AND ANOTHER

DCCC1108/2020HH Judge Dufton8/8/2021[2021] HKDC 9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群英

DCCC1103/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6/7/2021[2021] HKDC 908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林群英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的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2017年4月10日晚上,被告駕駛其登記擁有的平治私家車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並向海關表示沒有物品需要申報。車輛經X光檢查後,關員在前排座位底部搜出以黑色膠袋包裹的20件黃金金塊,總重20,000.69克,價值約625萬元。被告承認金條屬其本人所有,並承認將金條藏於座位底部及沒有申報,原審遂按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及另二人

DCCC514/2020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18/1/2021[2021] HKDC 53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三名被告於2020年4月12日在香港水域以快艇運載4,012公斤急凍牛肉,企圖輸往內地。第一被告為舵手,駕駛一艘沒有適當安全設備、並不適宜海上操作的快艇。水警輪PL85發出國際停船信號及口頭命令後,第一被告沒有停船,反而高速轉向及加速逃走,導致兩船碰撞並危及船上人員安全。三人其後承認沒有貨物艙單,並承認各收取人民幣1,000元運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超阳及另一人

DCCC490/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7/10/2020[2020] HKDC 997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兩名被告於2020年4月7日晚上駕駛快艇,在香港機場西北面海域以約35至40海里速度駛向香港西面界線。警察快艇發出停船訊號後,第一被告繼續駕駛並急速轉向、繞圈,最終與警察快艇碰撞;第二被告在船上負責守望。快艇沒有合規夜航燈、滅火及救生設備,並不適合航行。船上貨物沒有載貨清單,後來尋回62箱、共1,181公斤凍牛肉,價值約47,240元。兩人均承認四項控罪中的相關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斯謙

DCCC806/2019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2/4/2020[2020] HKDC 3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柱坤

DCCC673/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21/11/2019[2019] HKDC 15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永鴻

DCCC202/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8/10/2019[2019] HKDC 1115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姚永鴻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18年12月17日,他駕駛貨櫃車經落馬洲管制站,申報車上只有900件聚丙烯塑膠粒。海關其後在駕駛室後方發現18個袋,內有5,443部流動電話及90隻手錶,總值約918.7萬元。被告承認事前知悉貨物而沒有申報,並因收取每袋100元而協助運送。他另有同類前科,並在先前緩刑期間犯下本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錦豐

DCCC305/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17/10/2019[2019] HKDC 1395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被告人彭錦豐承認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2017年9月19日,他駕駛跨境貨車經落馬洲出境,提交的艙單只列一棧板、220箱低價貨物,但車上另有八棧板未列艙單貨物,包括大量電子零件及625公斤聚丙烯橡膠珠,總值約港幣25,563,130元。被告人稱貨物由公司安排,並非明知或故意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增旋

DCCC240/2019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0/9/2019[2019] HKDC 1258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黃增旋承認一項串謀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2018年9月10日,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八箱由馬來西亞運抵、申報為木製藝術品的貨物,內藏64.64公斤穿山甲鱗片。被告在316室接收貨物並簽署確認,其後被捕。海關在該處再搜出189.90公斤穿山甲鱗片、包裝物料及電子秤,總重量達254.54公斤,估計來自706隻穿山甲,市值約港幣1,001,000元。被告承認受僱接收、重新包裝及轉送貨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明

DCCC868/2018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2/8/2019[2019] HKDC 604
Criminal LawSentenc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為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17年2月14日駕駛貨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離港。海關在車斗內發現大量未列艙單的電子貨品及燕窩,總值約港幣4,150萬元。被告承認未有檢查貨物,僅在駕駛室處理私務,並稱艙單由內地公司擬備。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受僱於內地公司。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DCCC1063/2018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9/7/2019[2019] HKDC 1006
Criminal LawSentencing

被告曾國財於2016年10月26日晚上駕駛私家車經沙頭角管制站入境,沒有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人員在車頭冚內的控制箱發現以三個布袋包裹的27塊金塊,總重約27公斤,價值約港幣819萬元。被告聲稱僅駕駛公司車輛,並不知道車內藏有金塊,但法庭不接納其辯稱,認定他完全知悉金塊藏於車內而將之運入香港。被告過往亦曾因類同未列艙單貨物罪被判監四個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礎成

DCCC919/2015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9/7/2019[2019] HKDC 933
Criminal LawSentencingOrganized Crime

第四被告人秦礎成承認一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案情涉及一個跨境走私集團於2010年至2012年間利用內河商船,把貨物由香港偷運至中國內地。秦礎成是屯門內河貨運碼頭第6及7號水位的場地主管,負責管理場地、安排裝櫃及向相關成員派發現金。其後他申請撤回認罪答辯,但法庭拒絕;部分出口艙單亦因證據及自願性疑點而不被接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及另五人

DCCC919/2015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26/6/2019[2019] HKDC 866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Evidence

本案涉及第一、第三至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以及第一至第三及第六被告人被控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控數十億港元款項存入和轉賬至由第一被告人控制的兩間公司(山澳國際有限公司及晶鎰有限公司)的12個銀行帳戶,這些款項被認為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要依賴法政會計師的專家報告,指出銀行帳戶活動呈現洗黑錢的潛在徵象。第四被告人已承認第一項控罪。其他被告人均不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DCCC1063/2018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1/6/2019[2019] HKDC 899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被告曾國財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輸入未列艙單貨物。2016年10月26日,被告駕駛私家車AA655經沙頭角管制站入境,聲稱沒有物品申報。海關其後在車頭控制箱內發現以三個布袋收藏的27塊金磚,總重約27公斤,估值約819萬港元。車輛由富誠香港發展有限公司擁有,被告長期駕駛該車並控制其出入境。被告表示不知道金磚存在,並稱開車前沒有檢查車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偉強及另一人

DCCC170/2018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9/5/2019[2019] HKDC 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APL CO PTE LTD及另一人

DCCC446/2017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9/4/2019[2019] HKDC 655

HKSAR v. CHOCK KWAI LEUNG

DCCC1118/2018Deputy District Judge KH Cheang15/4/2019[2019] HKDC 541
Criminal LawSentencing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被告為跨境自僱司機,於2017年7月20日駕駛登記在其名下的七人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進入香港。他向海關表示沒有物品需要申報,其後車內被搜出藏於司機及前座乘客座位地墊下的54條金條,總重54,000.7克,價值約1,688萬港元,且沒有艙單。被告曾承認金條屬於他,並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替他人運送及收取6,000港元報酬。他就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承認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