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CK KWAI LEUNG DCCC1118/2018
輸入未列艙單黃金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OCK KWAI LEU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H Cheang
案情摘要
被告為跨境自僱司機,於2017年7月20日駕駛登記在其名下的七人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進入香港。他向海關表示沒有物品需要申報,其後車內被搜出藏於司機及前座乘客座位地墊下的54條金條,總重54,000.7克,價值約1,688萬港元,且沒有艙單。被告曾承認金條屬於他,並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替他人運送及收取6,000港元報酬。他就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 (importing unmanifested cargo) 的判刑。爭議包括涉案黃金的數量及價值應如何影響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認罪、健康狀況、家庭負擔和過往非相關定罪是否構成有效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進出口條例》 (Import and Export Ordinance) 第60章第18(1)(a)條,並參考同類案件的量刑起點。涉案54條金條、總值約1,688萬港元,價值高於相關先例,故採用三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及其母親的健康狀況並非有效減刑因素;唯一有效因素是及時認罪,依法或按慣例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因此,三年起點經折扣後判處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Kin(CACC 228/2012)確認涉及大量未列艙單白銀的案件,量刑起點可為三年監禁。HKSAR v Lee Wing Kin(DCCC 60/2018)涉及金條及改裝車輛,採用每項三年三個月起點,但被告有六次同類前科,故本案僅以三年為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被判有罪。法院採用三年監禁量刑起點,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處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走私貨物的高價值會支持較高量刑起點;健康問題及家庭困難不必然構成減刑因素。及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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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輸入未列艙單黃金會判囚多久?
法院按貨物價值及數量評估刑期。本案54條金條價值約1,688萬港元,量刑起點為三年;被告及時認罪後獲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囚兩年。
Q.及時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院因被告及時表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折扣。三年量刑起點因此減至兩年監禁,法院並未給予其他健康或家庭理由的額外減刑。
Q.健康問題會否令走私貨物刑期減少?
健康狀況是否構成減刑因素須視乎案件情況。本案法院認為被告及其母親的健康狀況均不是有效減刑因素,唯一獲接納的減刑理由是及時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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