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WAD BABAR DCCC16/2026
連環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AWAD BABAR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Fawad Babar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均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第一項發生於2025年6月5日凌晨,被告強行進入紅磡一間已上鎖的餐廳,偷取約7,500港元。第二及第三項在翌日凌晨於灣仔兩間不同餐廳發生,被告分別偷取12,500港元及7,510港元;其中一間經正門進入,另一間則由側門進入。三宗案件均以現金抽屜為目標,涉及不同地點及獨立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三項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連串犯案、過往定罪、認罪折扣和整體性原則對刑期的影響。辯方主張被告屬機會性竊賊、計劃有限、只使用輕微武力,並要求較低起點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據案件性質及連續犯案情況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非住宅爆竊的一般起點為兩年半監禁,該起點已包含一定程度的計劃及預謀。被告並非機會性竊賊,因為各餐廳入口均已鎖上,且他曾強行進入。三宗在短期內連續發生,顯示存在一定計劃,故第一項採兩年半起點,第二及第三項因重複犯案各提高至兩年九個月。被告及時認罪,獲最後刑期三分之一折扣。三罪涉及不同地點及獨立行為,原則上應連續執行,但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部分同期,以確保總刑期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Sin Ka Wing,確認非住宅爆竊的一般兩年半起點及對機會性竊賊可降低起點的原則。法庭亦引用HKSAR v Cheng Wai Kai,參考計劃程度、使用工具、過往同類定罪及多項罪行等加重因素。相關法定依據為《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監禁:第一項20個月,第二項22個月,第三項22個月。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有3個月互相連續,並與第三項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連串在短期內針對已上鎖商業處所的爆竊,即使沒有使用重型工具,仍可顯示計劃及預謀。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不能消除多宗獨立罪行須部分連續執行的效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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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連續爆竊三間餐廳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每宗罪行的獨立性、計劃程度、認罪及整體性原則。本案三罪分別判20、22及22個月,部分刑期連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
Q.沒有使用重型工具的爆竊是否屬於機會性爆竊?
不一定。若處所已上鎖而被告強行進入,並在短期內連續犯案,法庭仍可認定存在計劃。本案雖未使用重型工具,法庭拒絕視被告為機會性竊賊。
Q.爆竊罪及時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折扣?
在適當情況下,及時認罪可獲最後刑期三分之一折扣。本案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獲得完整三分之一折扣,但仍因三項獨立罪行被判總刑期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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