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氯胺酮及搖頭丸如何量刑?

律政司 訴 Hii Siew Cheng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Yat San CACC126/2007

其他
確立新判刑指引,調高販毒刑期,但維持原審被告刑期。
上訴法庭(刑事)Ma CJHC, Stuart-Moore VP and Stock JA5/6/2008
報導引用[2009] 1 HKLR 1[2009] 1 HKLRD 1[2013] 1 HKLRD 622
合併案件:CACC126/2007CAAR7/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CAAR 7/2006) 及 HKSAR v Wong Yat San (CACC 126/2007)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司徒敬副庭長、石輝上訴庭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販運危險藥物(dangerous drug)的案件。Hii Siew Cheng 因販運1.64公斤氯胺酮(ketamine,俗稱「K仔」)被判監禁7年4個月。Wong Yat San 則因販運含有冰毒及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俗稱「搖頭丸」或「ecstasy」)的混合藥物被判監禁5年半。上訴庭合併處理兩案,旨在重新審視氯胺酮及搖頭丸的判刑指引,因過往將兩者視為非成癮性藥物的觀點已過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鑑於醫學界對氯胺酮及搖頭丸成癮性及毒性的最新研究,過往的判刑指引(HKSAR v Lee Tak-kwan)是否仍然適用?法庭應否為氯胺酮制定獨立的判刑指引,並調高兩者的判刑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現有醫學證據顯示氯胺酮與搖頭丸均具有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潛力,且對身體(包括泌尿系統及神經系統)有嚴重危害。法庭認為,過往將兩者視為非成癮性藥物的判刑基礎已不再成立。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的原則,決定為氯胺酮及搖頭丸制定統一且更高的判刑指引,以反映其對社會及青少年的嚴重危害,並強調判刑需具備阻嚇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 HKSAR v Lee Tak-kwan [1998] 2 HKC 371,法庭指出該案關於搖頭丸非成癮性的觀點已被現代醫學證據推翻。此外,法庭亦參考了 HKSAR v Yip Wai-yin [2004] 3 HKC 367 關於處理混合藥物(cocktail drugs)的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 Wong Yat San 的定罪上訴,但批准其刑期上訴,將其刑期由5年半減至5年。對於 Hii Siew Cheng 的覆核申請,法庭確認判刑指引應予調高,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81B條,維持原審判決,不加重其刑期。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氯胺酮與搖頭丸販運罪行的全新判刑指引,顯著調高了判刑起點。法庭明確指出,即使是「社交販運」(social trafficking)亦不應輕判,除非有極特殊情況。此判決反映了法庭對青少年濫用精神藥物問題的嚴正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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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K仔)或搖頭丸會被判監多久?
A.

根據本案新指引,販運1克以下由法庭酌情決定;1至10克判2至4年;10至50克判4至6年;50至300克判6至9年;300至600克判9至12年;600至1000克判12至14年;超過1000克判14年以上。

Q.為什麼法庭要調高販運氯胺酮和搖頭丸的判刑?
A.

法庭基於最新醫學證據,確認氯胺酮與搖頭丸均具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潛力,且對身體有嚴重危害,過往視其為非成癮性藥物的觀點已過時,故需調高刑期以反映其對社會及青少年的嚴重威脅。

Q.如果是為了朋友而販運少量毒品,可以不判監嗎?
A.

法庭強調「社交販運」不應成為輕判理由。除非有極特殊情況,否則販運者通常會被判監禁,因為這類行為同樣會導致他人走上濫藥毀滅之路,法庭對此類行為採取嚴厲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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