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志健案 HCMA455/2025

駕駛巴士急煞令乘客跌倒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被駁回並維持罰款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23/9/2026[2026] HKCFI 51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志健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上訴人凌志健是巴士司機,駕駛展示登記號碼UB 7617的公共巴士。巴士駛近沙田西沙路交通燈路口時,燈號由綠轉黃再轉紅,上訴人未有及時減速,至接近白色停車線才急促煞車,巴士越過停車線並進入路口。一名乘客PW1當時拖著行李在車內慢慢走向座位,因煞車向後跌倒受傷。裁判法院裁定上訴人干犯不小心駕駛罪,判罰款2,000元。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裁判官向PW1提問是否屬引導性發問,導致程序不公;以及在沒有車速數據或專家證據下,行車記錄儀片段及乘客反應是否足以證明巴士急促煞車,並證明上訴人的駕駛表現低於合理及謹慎駕駛者標準。上訴人主張PW1只是主觀推測,跌倒可能源於自身失衡;答辯人則主張片段提供了充分客觀證據。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若上訴法院對證據形成不同看法,足以在裁判官犯錯的基礎上推翻定罪,但控方仍須證明控罪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為釐清PW1對跌倒原因的未完成證供而提問,問題源於證據及片段所示情況,沒有暗示特定答案,且容許雙方跟進,故不構成偏頗或程序不公。定罪亦非單靠PW1的主觀感覺,而是建基於P4顯示巴士在黃燈後未減速、接近停車線才猛烈煞車、越線進入路口,以及多名乘客同步受影響等客觀事實。合理而謹慎的巴士司機應預計燈號轉換並保持安全、平穩的行車,故上訴人的表現低於合理標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麗琪 (HKSAR v Hui Lai Kei) (2024) 27 HKCFAR 265,說明裁判法院上訴的重審性質;引用HKSAR v Lai Oi Yan [2016] 3 HKLRD 27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民 (CACC 190/2001),並參考R v Yeung Mau Lam [1991] 2 HKLR 468,確認事實裁判者可為釐清爭議而中立提問。《道路使用者守則》第五及第六章支持安全、平穩駕駛及顧及乘客安全的要求。

裁決與命令

上訴理由一及二均被駁回。高等法院在重審後確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不小心駕駛罪,駁回定罪上訴並維持原判,即罰款2,000元。

判決啟示

裁判官為釐清未完成或含糊的證供而作出中立提問,並不必然構成引導或程序不公。沒有車速數據並不妨礙法院根據行車錄像、交通燈時序、巴士停車位置及乘客反應作出合理事實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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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巴士司機急煞令乘客跌倒,沒有車速數據也可定罪嗎?
A.

可以。法院可根據行車錄像、交通燈轉換、煞車時序、停車位置及其他乘客反應作出合理推論。本案法院認為證據足以證明不小心駕駛。

Q.裁判官可以主動問證人跌倒原因嗎?
A.

可以,但問題必須為釐清未完成或有爭議的證供,並保持中立,不應暗示答案。本案認定裁判官只是協助PW1直接回答,沒有引導或偏幫。

Q.其他乘客沒有跌倒,能否證明巴士沒有急煞?
A.

不能。乘客是否跌倒會受握扶手、坐姿及個人情況影響;其他乘客的身體和行李出現同步前移,仍可支持急煞推論。本案法院據此維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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