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案件: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許守城販運氯胺酮的判刑(CAAR 7/2006),以及黃日新申請上訴其販運冰毒及「搖頭丸」的定罪及判刑(CACC 126/2007)。律政司司長提出,鑑於氯胺酮在香港的普及性及最新醫學知識,應為氯胺酮販運制定獨立的判刑指引,並更新「搖頭丸」的判刑指引。許守城因販運1.64公斤氯胺酮被判監7年4個月。黃日新則因販運冰毒及85.11克「搖頭丸」被定罪及判監5年半。
精選 536 宗 刑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案件: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許守城販運氯胺酮的判刑(CAAR 7/2006),以及黃日新申請上訴其販運冰毒及「搖頭丸」的定罪及判刑(CACC 126/2007)。律政司司長提出,鑑於氯胺酮在香港的普及性及最新醫學知識,應為氯胺酮販運制定獨立的判刑指引,並更新「搖頭丸」的判刑指引。許守城因販運1.64公斤氯胺酮被判監7年4個月。黃日新則因販運冰毒及85.11克「搖頭丸」被定罪及判監5年半。
本案合併處理兩宗案件: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許守城販運氯胺酮的判刑(CAAR 7/2006),以及黃日新申請上訴其販運冰毒及「搖頭丸」的定罪及判刑(CACC 126/2007)。律政司司長提出,鑑於氯胺酮在香港的普及性及最新醫學知識,應為氯胺酮販運制定獨立的判刑指引,並更新「搖頭丸」的判刑指引。許守城因販運1.64公斤氯胺酮被判監7年4個月。黃日新則因販運冰毒及85.11克「搖頭丸」被定罪及判監5年半。
申請人(被告)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兩項罪名。警方在灣仔一單位內搜獲多種危險藥物,包括31.53克氯胺酮、42.01克甲基安非他命(「冰」)及30.29克可卡因,總市值約76,920港元。申請人認罪,原審法官以甲基安非他命為量刑基準,並考慮到其他毒品,將總量刑起點定為12年監禁。申請人就第一項控罪的判刑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鄭偉佳涉及兩宗獨立案件,分別為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682號及2007年第538號。在首宗案件中,他被控三項爆竊罪;在第二宗案件中,他被控一項爆竊罪及一項企圖爆竊罪。上訴人承認所有五項控罪。區域法院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並命令兩宗案件的刑期分開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上訴人鄭偉佳涉及兩宗獨立案件,分別為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7年第682號及2007年第538號。在首宗案件中,他被控三項爆竊罪;在第二宗案件中,他被控一項爆竊罪及一項企圖爆竊罪。上訴人承認所有五項控罪。區域法院法官就每項控罪判處20個月監禁,並命令兩宗案件的刑期分開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上訴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申請人因販運危險藥物(230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稱「冰」)在裁判法院認罪,其後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判刑。原審法官以1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販運涉及國際元素而額外增加1年,總刑期為14年,認罪後減免三分一,最終判處9年4個月監禁。申請人現申請上訴許可,爭議國際元素所增加的刑期過長。申請人從內地將毒品帶回香港,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截獲,毒品藏於其內褲中,市值約161,000港元。申請人64歲,承認收取2,000港元報酬運毒。他有15項定罪紀錄,其中7項涉及毒品罪行,包括2007年因販毒被判監5年4個月。
申請人杜壹朗是一名31歲的台灣國民,在犯案前一天抵達香港。他被控兩項罪名:使用偽造信用卡(第一項控罪)及管有兩張偽造信用卡(第二項控罪)。申請人試圖在旺角一間豐澤電器店使用一張偽造的Visa信用卡購買手機,店員起疑並報警。警方在申請人身上搜出另外兩張偽造的Visa信用卡。申請人向區域法院承認所有控罪。
申請人曾受僱於Delifrance (HK) Ltd.,並晉升為區域經理。2000年6月19日晚,他在辭職通知期內,藏身於環球大廈的洗手間,意圖爆竊其前僱主Delifrance的店鋪。他攜帶了假髮、眼鏡、化妝品、帽子、電鑽、枕頭、手套、變聲裝置及香港地圖等工具,顯示其精心策劃。他撬開後門並試圖鑽開保險箱,但未能成功。其後,他開啟廚房燈,引起保安注意。他試圖逃跑但被巡邏警員拘捕。申請人否認意圖盜竊,聲稱是為表達不滿而破壞財物,但法官裁定他意圖盜竊並判處三年監禁。
申請人趙志榮因三項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被區域法院法官定罪並判處總刑期四年半監禁。涉案金額約1,200萬港元,涉及其在匯豐銀行和恒生銀行的賬戶交易,以及在其家中搜出的現金。區域法院法官認為申請人是其經營的非法外圍賭博中心的唯一經營者,並將洗黑錢活動與其外圍賭博業務聯繫起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本案申請人JAVID Kamran就其判處的刑罰提出上訴申請。具體案情並未在判決書中詳細說明,但涉及兩項罪行的判刑,且該兩項刑罰被命令完全連續執行。申請人認為總刑期過高,且處理犯罪得益罪行的量刑起點亦顯得過高。
申請人張美嬌,一名61歲的珠寶公司東主兼經理,因其家族經營的珠寶生意受經濟低迷和沙士疫情影響而倒閉。為挽救生意,她在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間,採取了不誠實手段。她將從其他珠寶公司寄售或顧客送修的數百件珠寶典當,並以空頭支票向供應商訂購大量珠寶後典當。她承認了5項控罪,包括串謀盜竊、盜竊及串謀詐騙。所有典當所得款項均存入嚴重透支的公司帳戶。涉案珠寶總值近1,000萬港元。
申請人許有益(D2)與其他三名被告被控多項「串謀處理已知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一名新加坡女子因彩票詐騙損失約99萬新加坡元,款項被匯入香港多個銀行帳戶,其中包括D2的帳戶。D2於2008年6月4日從台灣來港,翌日開設銀行帳戶,並向銀行職員聲稱自己是批發商。同年8月14日,D2在羅湖被截查並因洗黑錢罪被捕。D2在警誡下供稱,他受「Lo Chiu」指使洗黑錢,並曾按指示從其帳戶提取大筆現金,總額達港幣180萬元,並將所有款項交予「Lo Chiu」。
申請人梁耀輝被控一項詐騙罪,經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3年。申請人曾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但其後通知法庭放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數月後,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其放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的通知無效,聲稱其法援律師曾表示若不放棄定罪上訴會影響減刑上訴。本案涉及申請人要求法庭視其放棄定罪上訴通知無效的申請,以及其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雲國強的居所被警方搜查,發現其電腦連線至非法足球博彩網站。答辯人承認有四名客戶透過他投注,並從中收取1%佣金,每月數千元。他亦承認透過朋友的賬戶替客戶投注,並處理客戶的輸贏款項。答辯人自2002年至2009年間沒有報稅,其銀行賬戶在該期間有約1,400萬元的提存總額。根據賭博專家的證供,在2009年8月10日至9月13日期間,透過答辯人投注的非法足球博彩總額約為15萬元。
本案涉及兩名同居男女申請人吳國榮和黎凱茵,他們被控多項盜竊或企圖盜竊罪。黎凱茵先後在三間公司任職會計,利用職務之便盜取公司支票,並夥同吳國榮將支票存入吳國榮的銀行戶口,再提取現金。涉案金額超過200萬港元。兩人均有多次定罪記錄,且大部份涉及不誠實行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判處兩名申請人總刑期均為4年監禁。兩名申請人認為總刑期明顯過長,因此申請上訴。
答辯人陳皓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2)及一項洗黑錢罪(控罪3)。兩項控罪均發生於2022年11月9日。兩名女受害人分別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聲稱兒子因打架被捕,需要金錢。受害人林女士被要求將港幣30,500元交給「李先生」,而受害人黃女士則被要求將港幣65,600元交給自稱其兒子朋友的「李先生」。答辯人被捕時,警方從他身上檢獲林女士交出的港幣30,500元。答辯人聲稱他只是受指示收取款項,每宗交易可獲約港幣2,000元報酬。
上訴人吳文南於2012年7月25日在葵芳港鐵站被截查,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承認於同日從內地偷渡來港,且於2012年3月在屯門犯下搶劫案。他隨後在警方面談中詳細供述了搶劫案的經過,包括與兩名越南朋友共同搶劫的細節。他被控搶劫及非法逗留香港兩項罪名,並於2012年11月9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另一申請人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於2014年4月7日在深圳灣管制站被截查,其行李中藏有危險藥物。他否認知情,但在法庭上對販運危險藥物罪認罪。本判決主要處理兩宗上訴案件,並藉此機會重新審視認罪減刑的政策。
上訴人吳文南於2012年7月25日在葵芳港鐵站被截查,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承認於同日從內地偷渡來港,且於2012年3月在屯門犯下搶劫案。他隨後在警方面談中詳細供述了搶劫案的經過,包括與兩名越南朋友共同搶劫的細節。他被控搶劫及非法逗留香港兩項罪名,並於2012年11月9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另一申請人Abdou Maikido Abdoulkarim於2014年4月7日在深圳灣管制站被截查,其行李中藏有危險藥物。他否認知情,但在法庭上對販運危險藥物罪認罪。本判決主要處理兩宗上訴案件,並藉此機會重新審視認罪減刑的政策。
申請人徐麥清是一名來自內地的訪客,於2005年6月3日與另外兩人以「街頭騙案 (street deception)」手法接觸受害人,聲稱受害人兒子將有意外,並誘使受害人尋求「風水大師」進行「法事 (spiritual blessing)」,要求受害人提供貴重物品如金飾和現金以驅邪。受害人及時報警,申請人未能成功騙取財物即被捕。申請人其後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處三年監禁。
申請人李有榮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於區域法院認罪並被判處監禁10個月。事故發生於2011年10月10日,申請人駕駛私家車在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撞倒一名75歲的行人,導致其右膝脛骨平台骨折。事發時,申請人聲稱因小巴阻擋視線,未能察覺受害人,但他承認當時車速約為40公里/小時,並在接近路口時減速至約15公里/小時。受害人表示撞擊力不足以使其跌倒,但右膝劇痛。申請人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記錄,並對事故表示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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