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詐騙判囚多久及能否撤回放棄上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10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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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人撤回放棄上訴及判刑上訴之申請。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1/11/2016
報導引用[2015] 2 HKLRD 945[2023] 1 HKLRD 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UNG YIU F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彭偉昌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梁耀輝在2012年9月至10月間,於網上虛假聲稱出售海洋公園門票,誘使36名受害人將款項存入第三者(售貨人)銀行戶口。申請人隨後向售貨人訂貨,並訛稱多付款項要求退款,藉此騙取貨款及貨物。警方在監控行動中拘捕申請人,並在其居所檢獲涉案iPod、手機及相關詐騙記錄。申請人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判囚3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包括:一、申請人放棄定罪上訴後,能否以受法律意見誤導為由申請撤回放棄通知;二、以單一控罪指控多項詐騙行為是否構成控罪重疊;三、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的基礎及幅度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除非申請人能證明放棄上訴並非知情及刻意的決定,否則不具固有司法管轄權視放棄為無效。關於控罪重疊,終審法院已確立持續性罪行可以單一控罪處理。至於加刑,法庭認為網上詐騙對公眾影響嚴重,且具普遍性,原審法官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屬合理酌情範圍,並無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Salim Majed (FACC 1/2015) 確立持續性罪行不構成控罪重疊;HKSAR v Lai Siu Cheung [2005] 1 HKLRD 1 及 HKSAR v 羅水基 [2007] 3 HKLRD 114 確立放棄上訴通知的撤銷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申請人要求視其放棄定罪上訴通知無效的申請,同時駁回其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網上詐騙案件的嚴重性,法庭明確指出若同類罪行普遍性持續增加,加刑幅度甚至可能超過三分之一,顯示司法機構對打擊網上騙案的決心。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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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我已經簽署了放棄上訴通知書,還可以反悔嗎?
A.

除非你能證明簽署時並非在知情及刻意的情況下作出,否則法庭一般不會視放棄為無效。本案中,申請人未能證明其放棄上訴是受誤導,故法庭駁回其申請。

Q.網上詐騙案件如果涉及多名受害人,會被控多項罪名嗎?
A.

若詐騙行為屬於持續性罪行,控方可以單一控罪指控被告在一段時間內的一系列重覆犯罪行為。本案中,法庭裁定以單一控罪處理36次詐騙是合理的。

Q.網上詐騙案件會因為罪行普遍而加刑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指明罪行普遍,法庭可酌情加刑。本案中,法庭確認網上詐騙普遍,維持了原審法官加刑三分之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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