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浩然案 HCCC69/2025

乘醉酒者犯強姦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
強姦罪成立後即時監禁六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郭啟安23/9/2026[2026] HKCFI 53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浩然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蕭浩然案發時18歲半,與受害人X相識,二人曾透過WhatsApp及網絡遊戲聯絡。2023年8月26日凌晨,X飲用大量酒精後已明顯不適及無力,被告人沒有按照她的意願送她回家,反而安排的士將她帶到自己的住所。被告人攙扶X進入房間後,在她無法有效同意及曾明確反抗、呼救的情況下,脫去她的衣物並與她性交。陪審團經審訊後一致裁定被告人強姦罪名成立。受害者影響報告顯示,X其後長期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並在情緒、人際關係及日常生活方面受到重大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強姦罪的量刑起點及加刑因素,包括被告人乘受害人醉酒及無力時犯案、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受害人遭受的持久心理創傷,以及被告人的年齡、無案底和飲酒是否構成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強姦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因案件情節各異,沒有適用於所有案件的固定判刑指引。英國Billam案所述一般五年量刑起點,只適用於沒有其他加刑因素的案件。本案被告人利用受害人的醉酒及無力狀態,違反朋友信任並將她帶到住所施暴,屬乘人之危及具計劃性的行為。沒有射精或沒有感染疾病並非可預見的減刑理由;沒有使用安全套亦屬加刑因素。酒精影響不能成為輕判理由。考慮受害人持久而嚴重的心理創傷後,法庭定六年四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人年輕及無案底扣減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Yuet Hung [2014] 3 HKLRD 304及HKSAR v Wong Hing Kwok CACC 9/2020, [2021] HKCA 1630,兩案均確認R v Billam [1986] 1 WLR 349所述一般五年量刑起點在香港基本適用,但該起點不涵蓋存在加刑因素的案件。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所規定強姦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六年。法庭將呈堂的精神科醫生診療記錄轉交懲教署,以便安排適切治療。判刑結果由控方所主張的強姦罪定罪後執行。

判決啟示

飲酒不是強姦案的減刑理由;乘受害人醉酒及無力犯案、沒有使用安全套,以及造成持久心理創傷,均可顯著提高刑罰。受害者影響報告可對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害人醉酒無力時犯強姦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乘受害人醉酒及無力犯案屬重要加刑因素,不能以被告人飲酒作為輕判理由。本案被告經審訊定罪後被判即時監禁六年。

Q.強姦案沒有射精是否可以減刑?
A.

法庭認為沒有射精或沒有傳染疾病並非被告人可預見的減刑理由,不能改變其行為輕率及罔顧後果的本質。本案仍判監禁六年。

Q.受害人的心理創傷會否影響強姦案判刑?
A.

會。受害者影響報告顯示X三年後仍有創傷後壓力症狀,並影響生活、工作及人際關係。法庭因此將六年四個月定為量刑起點,最後判刑六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