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屋犯法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338/2007

維持原判
上訴庭認為總刑期並無原則錯誤,駁回上訴。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JA and Hon McMahon J28/5/2008
報導引用[2009] 6 HKC 314[2015] 2 HKLRD 351
合併案件:CACC339/2007CACC338/200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Wai Kai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楊振權上訴庭法官 (Hon Yeung JA)、麥明康法官 (Hon McMahon J)

案情摘要

上訴人鄭偉佳於2007年兩宗獨立案件中,分別被控三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及一項入屋犯法罪與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在第一宗案件中,上訴人於旺角破壞牆壁進入三間相連店鋪,盜取了價值13萬元的貨物。在第二宗案件中,上訴人於北角破壞空置單位以圖進入隔壁鐘錶店。上訴人承認所有控罪,原審法官判處總刑期40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是否過重 (manifestly excessive)。上訴人主張兩案刑期應部分同期執行,而控方則認為總刑期不足,應予增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為30個月監禁。若罪行涉及精心策劃、使用重型工具、針對大型處所或涉及多項控罪,量刑起點可向上調整。法庭確認,若罪行發生於不同日期、針對不同受害者及處所,判處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es) 是正確的原則。鑑於上訴人涉及五項罪行,且有多次案底,原審法官採納的總刑期並非原則錯誤或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Wong Man (CACC 372/1992) 確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關於分期執行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駁回上訴人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審判決,即總刑期40個月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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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次入屋犯法,刑期應該分開計算還是合併計算?
A.

若罪行發生於不同日期、針對不同受害者及處所,法庭通常會判處分期執行 (consecutive sentences)。本案中,上訴人涉及兩宗獨立案件,法庭裁定兩案刑期分期執行是正確的。

Q.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根據案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通常為30個月監禁。法庭會根據案件是否涉及精心策劃、使用工具或累犯等因素進行調整。

Q.如果我承認所有控罪,法庭會減刑嗎?
A.

是的,認罪 (guilty plea) 是主要的減刑因素。本案中,原審法官已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由30個月減至20個月,以反映上訴人的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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