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文案 DCCC4/2025

冒充官員行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70個月
十二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7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劍華23/9/2026[2026] HKDC 17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黎劍華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12項控罪,涉及六名受害人及2024年4月至5月的一連串假冒官員電話騙案。被告人按同黨指示,冒充駐港公安或警務人員,穿着附有國徽的服飾,展示偽造香港警察委任證,並向受害人交付保密協議、公安收據及解除監視居住文件。六名受害人被誘使轉賬或交出現金,損失總額超過港幣2,400萬元。被告人亦協助打印文件、製作印章及處理部分騙款,最終被捕並在警誡下承認知悉文件為偽造品及計劃旨在欺騙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為六項串謀詐騙及六項假冒公職人員罪量刑,包括電話騙案的量刑基準、被告人僅屬前線執行者的說法、適時認罪扣減、警誡招認是否應作額外減刑,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庭所確立的四步量刑方法,先訂定量刑基準,再考慮加刑、減刑及整體刑期。電話騙案具有組織性,對受害人的心理及財產造成重大傷害,通常適用約四年的量刑基準,且刑期不單取決於騙款數額。被告人雖非主腦,卻積極展示偽造證件、製作文件及印章、收取現金並協助處理款項,並非單純跑腿。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對控罪十的招認不另作扣減。鑑於電話騙案仍在社區盛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對串謀詐騙罪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洪永俊確立電話騙案一般四年量刑基準及較高阻嚇性要求;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及梁耀輝案重申刑期不必按騙款額逐一調整。HKSAR v Ngo Van Nam指出認罪以外的招認不必然帶來額外扣減。法庭亦援引Herry Jane Yusuph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董智浩的四步量刑方法,以及相關電話騙案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12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六項假冒公職人員罪同期執行,並與控罪十的55個月同期執行;其餘五項串謀詐騙罪各有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70個月,即監禁7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前線收款或接觸受害人的角色,如明知並積極參與整個計劃,不能以非主腦或可替代角色大幅減刑。法院亦認為警方取得被告招認並非控罪十曝光的唯一原因,故不給予額外認罪以外的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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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冒充公安及展示假證件行騙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不只是收款跑腿,而是積極協助整個有組織電話騙案,涉及六名受害人及超過港幣2,400萬元損失,最終判處十二項控罪總刑期監禁70個月。

Q.認罪後再向警方招認會否獲得額外減刑?
A.

法庭指出,認罪已提供三分之一扣減;即使被告在警誡下招認控罪十,該招認也不是案件揭發的唯一原因,因此不給予額外扣減。

Q.電話騙案的前線執行者是否會因非主腦而輕判?
A.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計劃,並展示偽造證件、製作文件及印章、收取現金和協助處理騙款,角色十分重要,不能僅因不是主腦而大幅減刑,最終判監7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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