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牌管有槍械彈藥罪的知悉證明?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

撤銷定罪
上訴人證據不足,槍械罪撤銷。
終審法院(刑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布仁立爵士11/3/2005
報導引用(2005) 8 HKCFAR 70[2005] 1 HKLRD 838[2011] 2 HKLR 18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周時彬 v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布仁立爵士

案情摘要

上訴人周時彬是一名台灣商人,在香港機場準備登機時,其手提袋在X光安檢中被發現藏有一支裝有彈藥的槍械。該槍械為一支電池操作的防暴手槍,經測試後發現電力系統欠妥,不能發射。上訴人被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駁回上訴。上訴人獲上訴委員會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是否知悉(mens rea)其袋中藏有槍械及彈藥。控方依賴警長證供,指上訴人曾承認槍械作自衛之用,以證明其知悉。辯方則質疑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此外,本案亦涉及《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第24條關於舉證責任逆轉條文的適用性及《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13條下上訴法院的審理方式。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裁定,原審裁判官不接納警長關於上訴人承認槍械作自衛之用的證供後,案中已無足夠證據支持上訴人知悉袋中藏有槍械和彈藥的裁斷。法院指出,即使考慮《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4條的舉證責任逆轉條文,上訴人否認知悉的證供已足以解除其提證責任。法院強調,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未有充分行使其在《裁判官條例》第113條下「不受拘束」的再次聆訊(re-hearing)權力,應自行評估證據並作出結論。綜合所有證據,法院認為上訴人不知悉袋中藏有槍械和彈藥的可能性較高。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 Attorney General v. Lee Kwong-kut [1993] AC 951,討論舉證責任逆轉條文的合憲性;Tse Mui Chun v. HKSAR (2003) 6 HKCFAR 601,區分法律舉證責任(legal burden)和提證責任(evidential burden);R v. Lam Kan [1962] HKLR 234 和 R v. Lo Yim-kai [1966] HKLR 414,闡明《裁判官條例》下上訴為「不受拘束」的再次聆訊;以及澳洲高等法院的 Coal and Allied Operations Pty Ltd v. Australian Industrial Relations Commission (2000) 203 CLR 194 等案例,進一步解釋再次聆訊的性質。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判給上訴人在終審法院及下級法庭的訟費。法院認為,即使考慮到《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4條的舉證責任逆轉條文,上訴人否認知悉的證供已足以解除其提證責任,且案中證據不足以支持其知悉的裁斷。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在刑事案件中,即使有舉證責任逆轉條文,控方仍需證明罪行的重要元素。同時,它強調了《裁判官條例》下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時,其「不受拘束」的再次聆訊性質,即上訴法庭有權自行評估證據,而不僅限於審查法律錯誤。這對日後處理類似案件,特別是涉及事實爭議和舉證責任分配的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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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香港機場安檢時被發現藏有槍械,是否一定會被定罪?
A.

不一定。本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即使發現槍械,控方仍需證明被告知悉其存在。若證據不足以證明知悉,則不會被定罪。

Q.《火器及彈藥條例》中的舉證責任逆轉條文是什麼意思?
A.

該條文意味著一旦證明被告實質管有槍械,便推定其知悉。但本案指出,被告否認知悉的證供足以解除其提證責任。

Q.高等法院在處理裁判官上訴時,其權力範圍有多大?
A.

根據《裁判官條例》,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時具有「不受拘束」的再次聆訊權力,意味著法官可以自行評估證據,而不僅限於審查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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