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超阳案 DCCC490/2020

駕船逃避追截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8個月;D2 監禁10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18個月及1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7/10/2020[2020] HKDC 9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超阳(第一被告人)及林枝宝(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20年4月7日晚上駕駛快艇,在香港機場西北面海域以約35至40海里速度駛向香港西面界線。警察快艇發出停船訊號後,第一被告繼續駕駛並急速轉向、繞圈,最終與警察快艇碰撞;第二被告在船上負責守望。快艇沒有合規夜航燈、滅火及救生設備,並不適合航行。船上貨物沒有載貨清單,後來尋回62箱、共1,181公斤凍牛肉,價值約47,240元。兩人均承認四項控罪中的相關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沒有停船、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以及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量刑。爭議包括船隻不適航、逃避追截及碰撞應否提高刑罰,以及走私凍肉案件增加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主張認罪、個人及家庭困難應獲較輕刑罰;控方則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行嚴重性、船隻設備不足、夜間航行、逃避警方追截、急速轉向及碰撞等因素,評估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起點。參考相關上訴判例後,第二及第三項罪各以18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12個月;沒有停船罪以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2個月。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以12個月為起點。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至(e)條,因凍肉走私案件及數量上升而批准加刑25%,並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HKSAR v Sze Yu、R v Chan Siu Yun、HKSAR v Yeung Wu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超,說明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幅度及加刑考慮。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帶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志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房印,供辯方比較刑期。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四項罪名合共判囚18個月;第一項判囚2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各判囚12個月,第四項判囚10個月。第一至第三項同期執行,其中8個月與第四項分期執行。第二被告第四項罪判囚1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同類走私凍肉案件增加、對社區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法庭可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本案為該類加刑申請的首宗,法庭以25%作適度增幅;認罪折扣及整體量刑原則仍獲適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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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不適航快艇逃避警方追截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無夜航燈、救生及滅火設備,並高速轉向碰撞警船,危害性重大。第一被告相關控罪合共判囚18個月。

Q.企圖輸出未列艙單凍肉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涉及1,181公斤凍牛肉,法庭原定12個月起點,因同類走私增加而加刑25%,認罪後判囚10個月;兩名被告均須承擔此刑期。

Q.走私凍肉案件增加是否可以加刑?
A.

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考慮罪行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接納數據顯示案件及貨量上升,並批准首宗同類申請加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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