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司機疏忽運載未列艙單貨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明 DCCC868/2018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被告疏忽運載違禁品,判囚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2/8/2019[2019] HKDC 6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鄭俊明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為一名跨境貨車司機,於2017年2月14日駕駛貨車經落馬洲管制站離港。海關在車斗內發現大量未列艙單的電子貨品及燕窩,總值約港幣4,150萬元。被告承認未有檢查貨物,僅在駕駛室處理私務,並稱艙單由內地公司擬備。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受僱於內地公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雖非蓄意走私,但因嚴重疏忽導致運載價值極高的未列艙單貨物,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貨物價值、被告的疏忽程度以及過往案例的指導作用。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雖然被告並非蓄意走私,但作為具13年經驗的跨境司機,確保艙單準確是其個人責任。被告未盡合理努力檢查貨物,屬嚴重疏忽。參考「曾超堅」案,法庭確認疏忽犯案亦須判處即時監禁。鑑於本案貨物價值遠超同類案例,法庭以監禁48個月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減刑及考慮檢控延誤後,判處監禁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參考了 HKSAR v 曾超堅 (CACC228/2012),並分析了 HKSAR v Li Shaojun (DCCC459/2015)、HKSAR v Wu Hongmei (DCCC1011/2017) 及 HKSAR v Lam Kwok Fai (DCCC161 & 438/2015) 等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被判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跨境司機對艙單準確性負有個人責任,即使非蓄意走私,嚴重疏忽亦須判囚。貨物價值是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若貨值極高,即使無案底亦難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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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跨境司機如果不知道車上有未申報貨物,是否不用坐牢?
A.

不一定。即使被告並非蓄意走私,若法庭認為其疏忽程度嚴重,例如未盡責檢查貨物,仍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因嚴重疏忽被判監禁30個月。

Q.未列艙單貨物的價值會影響判刑嗎?
A.

會。貨物價值是量刑的重要考慮因素。法庭會根據貨值調整量刑起點,貨值越高,刑期通常越長,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走私活動。

Q.司機聲稱艙單由僱主提供,能否作為減刑理由?
A.

不能。法庭認為跨境司機有個人責任確保艙單準確,不能將責任推卸給僱主。本案法官明確拒絕接納被告信任僱主作為減輕罪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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