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堅案 DCCC58/2022
走私動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志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志堅承認四項控罪:沒有停船、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及殘酷對待動物。2021年8月6日晚上,他駕駛一艘沒有登記、沒有夜間航行燈、滅火裝置及合規救生設備的舢舨,從內地運送263,200支未完稅香煙、13隻貓及15隻狗進入香港,收取人民幣2,000元。水警要求停船時,他加速轉向逃避追截,另一人將部分貨物拋入海中後逃走。動物被擠放在八個籠內,部分沒有食水,且未經檢疫及植入晶片。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四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及各刑期的同期或分期執行方式。控方強調走私香煙及動物、危險海上駕駛和動物受苦的嚴重性;辯方則依賴相關判例、被告初犯、認罪及個人困境,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按照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涉案貨物數量及價值、運送方式、海上安全風險、動物所受痛苦,以及被告在追截中的危險駕駛評估量刑起點。認罪使各項刑期獲三分之一扣減。就海上罪行,法庭以較嚴重的黃松案及較輕的吳志超案作比較,認為本案介乎兩者之間。走私動物增加生命及公共衞生風險,故提高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起點。殘酷對待動物罪原則上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依總量刑原則,相關罪行部分重疊但不可全數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CACC82/201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超(CACC208/2013)評估危險海上駕駛的量刑。走私貨物方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Man Hon(CACC 88/200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帶生及另一人(HCMA 132/2012)。殘酷對待動物方面引用律政司司長及馮志凱([2019] 4 HKLRD 17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貴明([2016] 1 HKLRD 1210)。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監禁:控罪一2個月、控罪二10個月、控罪三14個月、控罪四10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2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指出,以不適宜操作的船隻走私動物,會因增加動物死亡、受傷及公共衞生風險而加重刑責。法院亦重申,殘酷對待動物罪具有嚴重性,通常須施加具阻嚇作用的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船走私香煙和動物會被判多久?
法院考慮香煙數量、動物數目、船隻安全及逃避追截的行為,並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本案四項控罪合共判處二十四個月監禁。
Q.走私動物為何會加重刑罰?
法庭認為動物不能自行逃生,使用不適宜操作的舢舨會增加受傷或死亡風險,未經檢疫亦有公共衞生危險,因此提高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量刑起點。
Q.把貓狗擠在籠內運送是否屬殘酷對待動物?
本案多隻貓狗被擠在狹小籠內,部分沒有食水,並造成不必要痛苦及嚴重忽視福利。法院就殘酷對待動物罪判處十個月監禁,並納入總刑期計算。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