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KAM CHAU DCCC733/2025

攜帶氯胺酮出境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企圖販運氯胺酮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9/2026[2026] HKDC 16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U KAM CHA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iu Kam Chau於2024年11月12日晚上在羅湖管制站出境時被海關截查。搜查發現九個膠袋,共有8.12克含6.51克氯胺酮的固體,另有吸管及紙包內的氯胺酮痕跡。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聲稱購買毒品是供前往深圳期間自用,並以認罪方式承認企圖販運危險藥物。被告有四項刑事定罪,其中三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過往亦曾被判入戒毒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毒品是否主要供自用、被告是否僅屬運送者,以及攜帶毒品跨境是否提高角色及罪責。控方未提交每日用量的專家證據;辯方主張毒品全數供自用、跨境因素不應影響刑罰,並依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六步量刑方法,按6.51克氯胺酮採用38個月監禁的起始點。根據既有案件中的專家資料、被告收入、毒品價值、分裝方式及其前科,法庭按相對可能性認定相當部分但非全部毒品供自用,給予20%自用折扣,減至30.4個月。被告沒有牟利證據,屬運送者,毋須加刑;但企圖把毒品帶出香港構成跨境因素,令起點增至33個月。其後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處2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及159J條構成控罪依據。Herry Jane Yusuph確立六步量刑方法;Hii Siew Cheng提供氯胺酮1至10克的量刑幅度;Chow Chun Sang及Liu Ming Sze涉及自用折扣;Wong Shuet Hau列明評估自用主張的因素;Raman Kapusamy確認跨境因素可提高罪責。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33個月為審訊後名義刑期,因及時認罪減刑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主張毒品供自用,若數量、分裝、攜帶方式及前科顯示部分毒品可能供他人使用,法庭可只給予部分自用折扣。攜帶毒品跨境本身亦可提高角色及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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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攜帶氯胺酮出境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跨境攜帶毒品會提高被告的角色及罪責。本案被告企圖帶6.51克氯胺酮出境,及時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22個月。

Q.聲稱毒品自用可以減刑嗎?
A.

可以,但須按案件證據評估。本案法庭接納相當部分毒品供自用,給予20%折扣,但因分裝方式、前科及跨境情況,未接納全部自用主張。

Q.及時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A.

本案被告在首次機會認罪,獲通常的三分之一認罪折扣。33個月的審訊後名義刑期因此減至22個月監禁,法院沒有另行作重大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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