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os Correia Daniel Carlos CACC271/2025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Barros Correia Daniel Carlos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VP、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 Barros Correia Daniel Carlos 於2019年10月27日經巴西聖保羅及埃塞俄比亞亞的斯亞貝巴抵達香港,在機場被截查。海關人員在其襪內發現六包可卡因;其後他在醫院排出另外七十七包。共八十三包毒品含有768.50克可卡因,零售價約930,428港元。上訴人承認受一名叫「Leandro」的人指示,將毒品運往香港以換取20,000巴西雷亞爾,並承認販運危險藥物。他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原審判處監禁14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唯一爭議是,上訴人因販運768.50克可卡因而被判處14年監禁後,是否可受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所修訂的量刑指引約束,從而重新計算量刑起點並減刑。答辯方不反對上訴,主張適用新指引後刑期應約為12年至12年4個月。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上訴人仍在上訴制度內,並已獲准延長提出刑期上訴的期限,因此可受修訂後指引影響。重新量刑時,法院考慮毒品數量、藏匿方式,以及上訴人跨越三大洲進行國際販運所反映的角色和罪責,認定審訊後的適當假定刑期為18年6個月。由於他及早在裁判官席前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所得刑期為12年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 提供原審採用的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 是修訂後指引的依據。HKSAR v Lam Man Tak [2026] 2 HKLRD 199 關乎適用修訂指引的期限及上訴制度範圍。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原判14年監禁被撤銷並改判12年4個月監禁,理由是應適用修訂後的販運危險藥物量刑指引。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符合期限及程序條件下,仍在上訴制度內的刑期案件可受後來修訂的量刑指引惠及。國際販運因素仍可令量刑起點上調,而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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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藏匿可卡因跨境販運會判囚多久?
法院考慮毒品數量、藏匿方式及跨洲販運角色,並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本案最終刑期為12年4個月。
Q.修訂量刑指引可否適用於刑期上訴?
如案件仍在上訴制度內,且已符合延長上訴期限等程序要求,修訂指引可以適用。本案因此重新量刑並減刑。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販毒刑期?
本案法院因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修訂後的18年6個月假定刑期因此減至12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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