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偉亮案 HCMA154/2026

衝越一盞紅燈如何判刑?

減刑
控罪一刑期下調,總刑期改為六個月兩星期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3/9/2026[2026] HKCFI 48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偉亮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上訴人彭偉亮承認六項控罪,包括違反交通燈指示、沒有提供呼氣樣本、阻礙公職人員、刑事損壞、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案發時他駕車衝越一盞紅燈,拒絕停車及接受呼氣測試,並撞毀停車場閘杆後離去。他過往曾多次因相同或交通罪行被定罪。裁判法院判處總監禁六個月六星期及停牌三年;他僅就控罪一及五的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裁判官是否錯誤地以多次衝紅燈而非一盞紅燈作為控罪一的量刑基礎。第二,在上訴人第三次犯下在停牌期間駕駛罪的情況下,控罪五判處四個月監禁是否明顯過重或違反判刑原則。

判決理由

判刑上訴的審理須考慮案情、求情因素及相關案例。法庭核對庭審錄音及案情摘要後,認定上訴人只承認衝越一盞紅燈;裁判官卻以多盞紅燈作為事實基礎,故控罪一的刑罰建基於錯誤事實,應重新量刑。法院以三星期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改判兩星期監禁。至於控罪五,上訴人短期內第三次犯案,過往刑罰未能阻嚇,四個月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麗琪一案說明,裁判法院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若裁判官對證據的看法有錯,審理上訴的法院可予糾正。律政司司長 訴 陳興東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家輝則支持對重犯在停牌期間駕駛者採取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相關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44(1)(b)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部分得直。控罪一由監禁六星期改為兩星期;控罪五維持監禁四個月。因整體同期及分期執行安排,總刑期由六個月六星期改為六個月兩星期;停牌三年命令維持不變。

判決啟示

量刑法院必須嚴格依據已獲承認的案情,不得將案情摘要中不存在的加重事實納入量刑。即使部分刑期被下調,重複在停牌期間駕駛及近期重犯仍可支持實質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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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衝越一盞紅燈,法院可以按多盞紅燈判刑嗎?
A.

不可以。上訴法庭核對案情及錄音後認定上訴人只衝越一盞紅燈,裁判官按多盞紅燈量刑屬於錯誤,因此將該罪刑期由六星期減至兩星期。

Q.第三次在停牌期間駕駛會判囚多久?
A.

本案上訴人是第三次犯下該罪,且距離上次判刑約七個月。法庭認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他,維持四個月監禁,並認定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Q.刑期部分上訴得直後,總刑期如何計算?
A.

控罪一改判兩星期後,原有同期及分期執行安排不變,總刑期由六個月六星期改為六個月兩星期;三年停牌命令亦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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