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子廷等案 DCCC1161/2021
走私凍肉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裴子廷(第一被告人)、黃建彬(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於2021年7月26日駕駛一艘沒有亮燈的快艇,企圖將7,800公斤、估值624,000港元而沒有艙單的急凍牛內臟運往廣州南沙。警方截查時,第一被告為舵手,未有依從停船信號,反而加速至每小時逾40海里並多次急轉,令快艇與警艇碰撞。第一被告另被控危險駕駛,以及在滅火、救生及夜間航行設備不足的情況下操作快艇。兩名被告均在最早階段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未列艙單貨物企圖輸出的量刑起點及走私活動普遍性、公眾損害與利益程度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亦涉及第一被告沒有停船、危險操船及操作設備不足快艇的相應刑罰,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相關條文,按貨物性質、數量及貨值,以18個月作控罪一的量刑起點。考慮水路走私凍肉的普遍性、貨值及無冷藏設備運送對公眾利益的明顯危害,刑期上調25%至22個半月;但沒有充分證據支持走私必然損害兩地經濟規劃。其餘控罪按危險程度及既有案件量刑起點處理,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控罪二至四同期執行,控罪一部分刑期與其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Yang Yinchu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超阳及 HKSAR v Liang Yunchao,確認控罪一通常以12至24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參考同類海上安全罪行的量刑幅度。法庭亦引用 Liang Yunchao 關於大額貨值反映走私具高度牟利性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控罪一均判監15個月。第一被告控罪二至四分別判監2個月、10個月及6個月,三罪同期執行,另與控罪一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監禁20個月。第二被告合共監禁15個月。
判決啟示
判詞確認走私凍肉的普遍性及食品安全風險可支持加刑,但法院拒絕在缺乏具體證據下推斷對中港經濟規劃的損害。及早認罪的三分一扣減獲適用;經濟及家庭困境未構成進一步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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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走私未列艙單凍肉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貨物性質、數量及貨值量刑,並考慮走私凍肉的普遍性及食品安全風險。本案控罪一兩名被告均判囚15個月。
Q.駕快艇逃避警方截查會如何判刑?
第一被告未有停船並高速急轉,令警艇須多次閃避及最終碰撞。相關控罪扣減認罪因素後同期執行,合共為10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本案兩名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但家庭經濟負擔及養家需要,沒有帶來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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