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增旋案 DCCC240/2019

接收包裝穿山甲鱗片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兩罪合共判囚三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0/9/2019[2019] HKDC 12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增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黃增旋承認一項串謀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控罪。2018年9月10日,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八箱由馬來西亞運抵、申報為木製藝術品的貨物,內藏64.64公斤穿山甲鱗片。被告在316室接收貨物並簽署確認,其後被捕。海關在該處再搜出189.90公斤穿山甲鱗片、包裝物料及電子秤,總重量達254.54公斤,估計來自706隻穿山甲,市值約港幣1,001,000元。被告承認受僱接收、重新包裝及轉送貨物。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大量穿山甲鱗片的串謀輸入罪應如何量刑,以及被告作為接收、包裝和轉送人員的角色是否足以承擔與其他合謀者相若的刑責。辯方以被告僅從事倉務、家庭財困及認罪求情;控方則強調數量、價值及瀕危物種保護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條,按所串謀實質罪行的刑罰處理;《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量刑須按個案而定,並兼顧保護瀕危物種、阻嚇同類罪行及防止不可彌補的生態傷害。被告明知而負責接收、重新包裝及轉送,且其參與對運作不可或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捕獵或知悉來源去處,仍須對整體運作負相稱刑責。法院以4年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減至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Xie Jin Bin([2011] 2 HKLRD 631),採納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的量刑理念;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金豹([2019] HKDC 61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彬雪、韋豔紅([2019] HKDC 1162)的穿山甲案件。違反逗留條件罪則參考 HKSAR v Xie Chun Mei(CACC 285/2003),認罪後判監禁兩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串謀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判監32個月;違反逗留條件判監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是接收及包裝人員,只要其角色是大型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不可或缺的一環,刑責可與其他合謀者相若。認罪可予扣減,但家庭財困及所稱倉務角色未必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接收及包裝穿山甲鱗片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接收、重新包裝及轉送是大型非法運作不可或缺的部分,即使沒有參與捕獵,仍須承擔相稱刑責。本案以四年為基準,認罪後相關控罪判囚32個月。

Q.大量穿山甲鱗片走私如何量刑?
A.

量刑會考慮貨物數量、價值、涉及的穿山甲數目、被告角色及保護瀕危物種的需要。本案涉及254.54公斤鱗片及706隻穿山甲,法院判處32個月監禁。

Q.違反訪客逗留條件受僱工作會判多久?
A.

被告以訪客身分留港而受僱工作,承認違反不得工作的逗留條件。法院在認罪情況下判處兩個月監禁,並與主罪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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