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妃赛等案 DCCC282/2022

走私未列艙單貨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0個月;D2 監禁10個月;D3 監禁10個月
三名被告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共囚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2/8/2022[2022] HKDC 1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妃赛、龙成明及陈堪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2021年8月16日晚上,警方與海關在屯門龍鼓洲附近海域進行反走私行動,發現一艘沒有航燈、載有貨物的快艇。警方發出停船指示後,快艇加速逃走,並在追逐期間突然轉向,危及警察小艇上的人員。警方其後將快艇截停,搜出8,400公斤冷藏牛睪丸及220公斤冷藏牛筋,總值約71.6萬元。第一被告陳妃賽為舵手,第二被告龍成明及第三被告陳堪余為水手,三人均承認企圖在沒有艙單下將貨物輸出內地。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量刑,以及第一被告沒有停船和兩項危害他人在海上安全罪的量刑。主要爭議包括走私案件是否普遍至足以加重刑罰、各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以及多項相關罪行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進出口條例》第18(1)(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並參考相關量刑判例,認為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適當量刑起點為15個月,三人認罪後減至10個月。控方未能以證據證明凍肉走私有明顯上升趨勢,故不足以支持額外加刑。第一被告沒有停船的量刑起點為3個月,認罪後為2個月;兩項危害海上安全罪的量刑起點各為18個月,認罪後各為12個月。法院按罪行對象不同作部分分期,再依總量刑原則調整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榮輝 HCMA 120/20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超 CACC 208/2013,指出過往案件的量刑基數為12至18個月;亦參考 HKSAR v Yang Xiaoying and 2 Others DCCC 1061/2017,以及 HKSAR Yeung Wui and others CACC 415/2004,分別處理走私及逃避警方追截的量刑。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就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各被判監10個月,即時執行。第一被告另因沒有停船及兩項危害海上安全罪被判刑;相關刑期總計14個月,與首項罪行的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第一被告總刑期為20個月,第二及第三被告各為10個月。

判決啟示

法院拒絕單憑控方所稱罪案普遍及社區影響而加刑,要求有證據支持犯罪趨勢。判刑時亦強調總量刑原則,避免相關罪行累積出不相稱的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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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輸出沒有艙單的凍肉會被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本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5個月,認罪後減至10個月。三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10個月。

Q.駕駛走私快艇逃避警方截查會有甚麼刑罰?
A.

第一被告為舵手,因沒有停船及危害海上安全被判額外刑期;相關罪行合計14個月,並按法院命令與部分貨物罪刑期分期執行。

Q.走私案件普遍是否一定會令刑期加重?
A.

不一定。法院要求控方以證據證明罪案有上升趨勢;本案資料未能證明凍肉走私明顯增加,因此沒有因此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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