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國財案 DCCC1063/2018

駕車藏匿金磚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因知悉金磚而未申報被定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1/6/2019[2019] HKDC 8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曾國財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輸入未列艙單貨物。2016年10月26日,被告駕駛私家車AA655經沙頭角管制站入境,聲稱沒有物品申報。海關其後在車頭控制箱內發現以三個布袋收藏的27塊金磚,總重約27公斤,估值約819萬港元。車輛由富誠香港發展有限公司擁有,被告長期駕駛該車並控制其出入境。被告表示不知道金磚存在,並稱開車前沒有檢查車輛。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被告輸入貨物而沒有申報,並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主要爭議是被告是否知道車內藏有金磚,以及他能否依據《進出口條例》第18(2)條提出免責辯護,證明自己不知道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會知道貨物未列於艙單內。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兩名海關關員的證供,認為搜查經過詳細、一致且可靠。雖然金磚藏在隱蔽位置,但車輛在約五個月內多次由被告駕駛出入境,且車輛由與被告關係密切的公司擁有;被告對車輛具有持續管有及控制,難以想像他人能在其控制下藏放及取出價值逾800萬元的金磚。這些環境證據形成唯一無可抗拒的推斷,證明被告知悉金磚存在並故意未作申報。因此,第18(2)條的免責辯護不能成立,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及第18(2)條,並按照刑事案件由控方負擔舉證責任及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裁斷。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知悉程度可由長期管有及控制車輛、貨物價值、藏匿方式及其他環境證據推斷。被告保持緘默本身不得作不利推論,但不會削弱控方依靠獨立證據建立完整案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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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車內藏有金磚但司機稱不知情,會否被定罪?
A.

可以。法庭可根據司機對車輛的長期管有及控制、金磚價值、藏匿方式和其他環境證據推斷知情。本案法庭據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Q.金磚藏在很隱蔽的位置,能否以沒有合理方法發現作免責理由?
A.

被告須證明自己不知道,且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也不會知道貨物未列於艙單內。法庭認為本案的車輛控制及環境證據足以推翻該免責辯護。

Q.被告不作供,法庭可以因此推斷他有罪嗎?
A.

不可以。法庭指出被告有權不作供,不能單因沉默作出不利推論;但控方仍可依靠其他可靠證據證明控罪。本案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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