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群英案 DCCC1103/2020
輸入未申報黃金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群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林群英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的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2017年4月10日晚上,被告駕駛其登記擁有的平治私家車經深圳灣管制站入境,並向海關表示沒有物品需要申報。車輛經X光檢查後,關員在前排座位底部搜出以黑色膠袋包裹的20件黃金金塊,總重20,000.69克,價值約625萬元。被告承認金條屬其本人所有,並承認將金條藏於座位底部及沒有申報,原審遂按認罪及同意案情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貨物價值、數量、被告明知並刻意隱藏金條等因素的刑責分量。辯方強調被告及早認罪、無刑事定罪紀錄及中風後正在康復,並援引HKSAR v Yip Shuk Tat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輸入未列艙單貨物屬嚴重罪行,量刑須考慮貨物價值、數量、被告的主觀知情程度及是否刻意隱藏。與較輕微、僅未能符合抗辯條件的案件不同,被告明知車內藏有金條,仍駕車入境且沒有申報,並以黑色膠膜將金條藏在座位底部,故案情嚴重。參考曾超堅、李永健及曾國財等案後,法庭以2年9個月或以上為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2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援引HKSAR v Yip Shuk Tat。法庭主要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國財,藉以比較相近數量及價值貨物的量刑基準,並確認本案應以至少2年9個月為起點,再因認罪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裁定罪成。法庭以2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明知貨物藏於車內並刻意隱藏及不申報,會使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的案情較為嚴重。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能抵銷大額、高重量黃金及蓄意隱藏所反映的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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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輸入未申報黃金會被判多久?
刑期取決於貨物價值、數量、是否知情及有否刻意隱藏。本案涉及約625萬元黃金,法庭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法庭就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先須確定反映罪行嚴重性的量刑基準。本案基準為2年9個月,扣減後判囚22個月。
Q.把黃金藏在車內而不申報是否屬嚴重罪行?
如被告明知貨物存在、刻意藏匿並駕車入境,案情會較為嚴重。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知情及蓄意隱藏,故採用較高量刑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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