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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達民
被告李達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2018年8月9日下午,被告駕駛的士在沙田插桅杆街單線路段轉右時,未有明顯減速或配合路況,撞向已行至行人過路線中段的行人,導致對方傷重死亡。被告現年39歲,沒有須予考慮的刑事定罪紀錄,但自2012年起有七次超速及一次違反交通規例紀錄,均處定額罰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發及另四人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於2018年4月2日在大埔旭日美食店外共同襲擊阮先生。爭執源於第一被告指稱阮先生調戲其女友;第一被告其後召集其他被告到場。各人以拳腳襲擊阮先生,第二被告更以膠椅擊打其頭部。阮先生受有頭皮裂傷、面部瘀傷、肋骨骨折及小氣胸,須留院一天。第一被告另承認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五名被告均承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發及另四人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於2018年4月2日在大埔旭日美食店外共同襲擊阮先生。爭執源於第一被告指稱阮先生調戲其女友;第一被告其後召集其他被告到場。各人以拳腳襲擊阮先生,第二被告更以膠椅擊打其頭部。阮先生受有頭皮裂傷、面部瘀傷、肋骨骨折及小氣胸,須留院一天。第一被告另承認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五名被告均承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廣及另二人
三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另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另承認管有他人身分證及違反逗留條件罪。第一被告涉及兩宗爆竊,住宅及古董店損失分別逾港幣35萬元及32,300元。第三宗案件中,三人有計劃地前往住宅單位,第一被告企圖撬門,第二被告攜帶工具及他人身分證,第三被告負責把風。三人均及早認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紹倫(又名Alan NG)
第二被告吳紹倫是財務中介公司的職員。2015年10月至12月期間,他與借貸人接洽,將借貸人轉介至星展銀行向第一被告申請貸款,並要求借貸人不要向銀行披露中介公司的介紹。銀行其後批出107,000元貸款,第一被告獲得佣金約3,400元,中介公司則收取貸款額20%,即21,400元。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在中介公司的WhatsApp群組中合作,隱瞞轉介安排,以避過銀行確認程序。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曉昇
被告陳曉昇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2018年3月19日,他駕車沿梨樹路駛向梨木樹邨,在接近行人過路處時未有順應右彎路面,讓車輛失控駛上行人路,撞倒抱著兩歲女兒的杜女士。杜女士遭受左下肢截肢、右腳掌切除及多處骨折,並長期受身體及精神創傷;女兒亦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童年焦慮症。車輛沒有機械故障,天氣、路面及視野均良好。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嘉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夢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寶麟
被告黃寶麟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15年11月25日,被告與黃銘俊使用失主林先生的美國運通信用卡,在兩間豐澤分店購買共十部手提電話,總值逾七萬元。閉路電視顯示被告陪同黃銘俊購物及簽賬,並收取其中一部電話作報酬,其後更將該電話典當。被告另於獲准保釋期間沒有依時出庭,兩個多月後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雪梅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澤釗
被告與受害人陳小姐是朋友,陳曾暫住被告位於小西灣的住所。2017年4月,二人因被告認為陳欲勾引其未婚夫而爭執,被告以拳頭多次毆打陳的面部,並剪短其頭髮及拍攝傷勢照片。2017年9月,被告再次毆打陳的腿部、膝部及頭部,導致多處受傷出血,陳其後住院。陳住院期間,被告在電話中恐嚇斬下其兩名女兒的手。被告承認三項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鴻
被告於1990年10月9日使用他人姓名的信用卡,在不同店鋪先後五次購買金飾及手錶,交易金額約為一萬至二萬多港元,其中最後一次未能成功。警方拘捕被告時,在其身上搜出交易存根及外國駕駛執照。被告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因欠下賭債,受安排使用該信用卡購物後把貨物交予債主抵債。被告其後潛逃逾二十七年,至2017年10月返港時被捕。經審訊後,他被裁定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美英 Jayc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溢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杰峰
被告陳杰峰承認三項控罪。2016年10月16日晚上,他駕駛私家車UE2973,在西貢大拗門路一個彎位高速駛入對面行車線,與由朱榮傑駕駛的SU5415迎頭相撞,朱榮傑其後死亡。車輛檢驗顯示,被告車內裝有不合法的視象顯示器。案件原定續審期間,被告於2018年2月26日沒有依指定歸押,至同年4月才被警方尋獲。被告其後承認全部控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雄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斌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柳英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朱柳英是哈羅香港的助理入學主任,第二被告人吳美全是其丈夫。朱柳英向三名家長虛假表示,捐款或支付贊助費即可讓子女獲優先取錄,涉及150萬元、150萬元及60萬元。其中一宗未遂,兩宗款項則存入吳美全的銀行戶口。朱柳英被裁定三項欺詐及企圖欺詐罪成;吳美全被裁定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成。兩名被告人在判刑前已協助全數補償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