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福梁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郭福梁和郭少偉與受害人梁晉華曾為地盤同事。2024年9月15日,三人在荃灣一單位內為梁先生慶祝生日,期間飲用大量啤酒。晚飯尾聲時,梁先生請兩名被告離開,但發生爭執。兩名被告不情願地離開後不久折返,與梁先生再次爭執。第一被告掌摑梁先生並用流動電話襲擊他,第二被告則用酒瓶襲擊梁先生頭部。兩名被告跨在梁先生身上繼續施襲,導致梁先生頭部擦傷、身體多處擦傷刮傷,並頸椎骨折。警方到場後,兩名被告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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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郭福梁和郭少偉與受害人梁晉華曾為地盤同事。2024年9月15日,三人在荃灣一單位內為梁先生慶祝生日,期間飲用大量啤酒。晚飯尾聲時,梁先生請兩名被告離開,但發生爭執。兩名被告不情願地離開後不久折返,與梁先生再次爭執。第一被告掌摑梁先生並用流動電話襲擊他,第二被告則用酒瓶襲擊梁先生頭部。兩名被告跨在梁先生身上繼續施襲,導致梁先生頭部擦傷、身體多處擦傷刮傷,並頸椎骨折。警方到場後,兩名被告被捕。
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24年6月5日闖入柴灣杏花邨一單位,搜掠並盜取價值約51萬元的財物。第五被告隨後協助處理贓物,並租用酒店房間存放。警方於6月7日拘捕三人,並起回大部分贓物。第五被告曾獲保釋,但於2025年3月缺席聆訊,後於4月被捕。
被告呂啟晉面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的交替控罪。被告否認串謀詐騙罪,但承認三項洗黑錢罪及相關案情。案情涉及三宗「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受害人均為長者。在其中一宗案件中,一名91歲受害人被騙取港幣50,000元現金。在另外兩宗案件中,受害人因及時報警而沒有金錢損失。被告在三宗事件中均扮演「跑腿」角色,負責收取或企圖收取騙款。被告在犯案時未滿18歲,現年19歲8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梁鈞灝承認串謀欺騙,涉及一宗於2023年10月17日發生的電話騙案。騙徒冒充86歲受害人胡先生的兒子,訛稱因打人被捕,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照其他同謀指示,冒充「阿峰」到酒樓向胡先生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膠袋,其後逃跑並棄置膠袋,最終被捕。被告承認他與「菲菲」及其他不詳人士共同犯案,並承認知道自己參與電話騙案。
被告 He Jianpeng 在案發時年僅16歲,是中二學生,與父母同住於黃大仙公屋單位。2024年2月19日早上,他因長期家庭矛盾及對父親不滿,取出廚房刀具,趁父親在床上使用手機時刺擊其三次,造成面部、手部、大腿及小腿多處割傷。父親須住院,至2月27日出院。被告其後主動報警、承認犯案,並在本案中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無刑事紀錄,並有悔意。
被告莊情彬原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經審訊後,該控罪不成立,但被告根據第19條被裁定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罪成立。2020年9月7日,被告在員工休息室與李女士爭執,其後用膠盆把熱水淋向她,造成二級燙傷。李女士留院11天,接受清創及植皮手術,並獲三個月病假,右大腿留下疤痕。
本案涉及七名被告人利用銀行戶口處理遭竊取及篡改的支票。警方辨識出67張問題支票,涉及95名受害人及合共港幣4,138,634.02元,其中30張成功兌現。第一被告人被視為主腦,利用多個銀行戶口,指示他人存入支票及提取款項;其餘被告人則容許支票存入自己的戶口。第一被告人另管有偽鈔及用作改寫支票的設備。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承認各自控罪,部分控罪由控方申請存檔。
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香港賽馬會投注戶口及申請智財卡。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期間,戶口錄得6,071次現金存款,總額港幣4,644,140元,以及399次現金提款,總額港幣4,668,180元,但只有78次投注,涉及港幣1,680元。部分交易在被告人身處境外時進行。被告人先否認控罪,案件審訊至控方舉證完畢後,在辯方案情開始前承認控罪,並同意修訂案情。
四名被告人於2020年9月11日晚上在大角咀因的士車門撞倒外賣速遞員PW1而發生爭執。其後四人共同拳打腳踢PW1,並有人拾起木板或木梯襲擊,令PW1倒地受傷。混亂期間,D3扯斷PW1斜孭袋肩帶並取走袋內財物。審訊後,D1、D2及D4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D3則被裁定搶劫罪及同一襲擊罪成立。案件屬源於道路衝突的「路霸強暴」案件。
第一至第三被告經審訊後,均被裁定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criminal damage) 罪名成立。2019年9月5日凌晨,警方在屯門湖山路截查載有三人的私家車,搜出鐵鎚、螺絲批、板手、鉗、可更換衣物,以及載有警員個人資料的紙張。行車記錄儀顯示三人曾視察多個輕鐵站,商議破壞屯門碼頭輕鐵站攝錄機、閘機及售票機,並計劃更換衣物及逃走路線。警方在計劃實行前將他們截停,最終沒有造成實質破壞或人身傷害。
警方於2018年11月26日在觀塘截查一輛的士,發現Lau Kin-leung持有白色紙袋,內有含可卡因的危險藥物。其後警方搜查兩人離開的處所,再發現多包毒品、膠袋及電子磅。的士內毒品含30.8克可卡因;處所內毒品含61.13克可卡因。兩人均被控販運危險藥物。Lau及早承認兩項控罪並協助警方;Chu最終承認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一步處理。
警方於2018年11月26日在觀塘截查一輛的士,發現Lau Kin-leung持有白色紙袋,內有含可卡因的危險藥物。其後警方搜查兩人離開的處所,再發現多包毒品、膠袋及電子磅。的士內毒品含30.8克可卡因;處所內毒品含61.13克可卡因。兩人均被控販運危險藥物。Lau及早承認兩項控罪並協助警方;Chu最終承認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不予進一步處理。
兩名被告於2020年4月7日晚上駕駛快艇,在香港機場西北面海域以約35至40海里速度駛向香港西面界線。警察快艇發出停船訊號後,第一被告繼續駕駛並急速轉向、繞圈,最終與警察快艇碰撞;第二被告在船上負責守望。快艇沒有合規夜航燈、滅火及救生設備,並不適合航行。船上貨物沒有載貨清單,後來尋回62箱、共1,181公斤凍牛肉,價值約47,240元。兩人均承認四項控罪中的相關罪行。
三名被告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第一被告另被控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警方在酒店兩個房間搜出共33.74克可卡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體、吸毒器具、電子磅、膠袋及封口機。第一被告承認第一及第三項控罪,並就第二項被定罪;第二被告就第一項被定罪;第三被告就第二項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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