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1037/2020
B [2021] HKDC 907 B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1037 號 E
----------------
F F
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C.M.H. H
----------------
I I
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日期: 2021 年 7 月 20 日
K K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吳思思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L L
李德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M 表被告人 M
N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N
O O
----------------
P 判刑理由書 P
----------------
Q Q
R R
1. 被 告 承 認 一 項 猥 褻 侵 犯 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
S 例》第 122(1)條。 S
T T
2. 被告是 16 歲女童 X 的父親,X 於 2004 年 11 月出生,案發時 X 14
U U
歲。
V V
1
A A
3. 被告與 Y(X 的母親)於 2004 年結婚,Y 於 2004 年誕下 X,2011
B 年誕下幼子。由於 Y 有精神問題,X 與弟弟尚未入學已獲安排入住兒童 B
之家,X 獲准約每星期回家度宿一次。
C C
D D
4. 自 2017 年起,被告與 Y 搬到屯門單位居住。2019 年 2 月,Y 與被
E 告關係轉差,Y 於 2019 年 3 月底遷出,但間中會返回單位睡覺。3 月 E
後,X 仍會回家度假,與被告過夜。
F F
G G
5. 2019 年 6 月,X 最後一次回家度假時,當時只有 X 與被告在單
H 位。被告要求 X 與他同睡,X 雖不情願但仍照辦,X 洗澡後只准穿著睡 H
裙,不准穿內衣褲,被告則只穿內褲。被告與 X 同睡時,被告先把 X 抱
I I
在身上,接著又把身體壓在 X 上面,被告接著把震動按摩器放在 X 的私
J J
處外圍,X 叫被告停止,但被告仍繼續,情況持續約 5 分鐘。被告其後用
K 手指觸摸 X 的私處,但 X 不記得持續多長時間。 K
L L
6. 根據兒童之家職員李女士所提供的回家度假紀錄,X 於 2019 年 6
M M
月 27 日及 28 日最後一次回家度假。
N N
O
7. 2019 年 6 月 30 日大約 2200 時,Z(X 的朋友)與 X 在兒童之家聊 O
天,X 向 Z 表示被父親性侵犯,X 談及事件時情緒不穩。
P P
Q 8. 2019 年 6 月 30 日大約 2357 時,Y 接到 X 來電,X 向 Y 表示不想 Q
R
再跟隨被告生活。經進一步調查,X 向 Y 表示遭被告性侵犯,Y 叫 X 通 R
知兒童之家的職員。
S S
T 9. 2019 年 7 月 1 日大約 0800 時,X 找李女士見面,向她披露案中事 T
U 件。事件其後報警處理。 U
10. 2019 年 7 月 8 日,被告在家中被拘捕。
V V
2
A A
B 11. 2019 年 7 月 9 日,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B
(1) 他於 2019 年 6 月底猥褻侵犯 X;
C C
(2) 當 X 正在睡覺時,被告用震動按摩器觸碰 X 的私處 3 至 4 分
D D
鐘,又將手指插入 X 的陰道數秒。當時 X 赤裸,沒有其他人
E 在場; E
(3) 涉案震動按摩器是粉紅色的。被告證實警方撿獲的 OGAWA
F F
牌粉紅色物件是他用之來觸碰 X 的私處;
G G
(4) 他對他觸碰了 X 感到歉疚。
H H
12. 被告現在承認在涉案單位猥褻侵犯 X。
I I
J J
13. 被 告 現 年 41 歲 , 過 往 曾 在 多 年 前 干 犯 的 罪 行 , 按 《 罪 犯 自 新 條
K 例》,本席毋須理會。 K
L L
14. 代 表 被 告 的 李 大 律 師 求 情 指 出 被 告 是 職 業 司 機 , 月 入 約 15,000
M M
元,他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須定期往醫院覆診。被告與同樣患有精神
N 病的太太約於 2019 年關係轉差,太太提出離婚,被告大受打擊,情緒低 N
O
落,後來更因此失去理智及自制能力,才非常愚蠢地干犯此控罪。 O
P P
15. 李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
Q 該案涉及非禮 13 歲及 15 歲的外娚女,上訴法院就觸摸私處的判刑,認為 Q
R
量刑起點為 30 個月監禁是適當的,但也表明這並非就涉及身體不同部分 R
被侵犯的量刑指引,各案應因其案情的嚴重性而判刑。李大律師亦進一步
S S
引述其他案件如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T T
130 及 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 來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不
U 如上述案件。基於被告的精神狀況及背景,認為判刑起點可較低,被告坦 U
白認罪,避免 X 上庭造成更大傷害,被告已非常歉疚,充份與警方合
V V
3
A A
作,坦白認罪。其家人及同事等的求情信均表示被告是好丈夫,工作認
B 真,樂於助人,望予以輕判。 B
C C
本席的考慮
D D
16. 猥褻侵犯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分別在 HKSAR v Chan Ching Ho
E [2000] 3 HKLRD 476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E
307 兩案中指出,法院在判刑上要對其他人士作出阻嚇,表達公眾人士對
F F
此類罪行之厭惡,以及法庭亦要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交代,更有
G G
責任對未滿 16 歲的兒童予以保護,及確保其不受任何人士侵犯。而在判
H 刑上,法院亦須考慮被告與受害人年紀的差距、被告的身分、與 X 關係 H
I
是否有威逼利誘的情況、犯案的長短及次數、有否使用暴力、對受害人及 I
其家人的創傷、是否涉及其他人士觀看、犯案是否出於心理癖好與及重犯
J J
機 會 等 等 。 這 亦 可 參 閱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386/2011
K K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 CACC 186/2001。
L L
17. 如上述吳岳威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當中涉及撫
M M
摸陰部的,量刑起點應為 30 個月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明顯地是被告嚴重
N N
違犯了女兒對他的信任,他不單把身體壓在 14 歲女兒身上,更把震動按
O 摩器放在其私處,又用手指觸摸,更承認曾把手指插入其陰道數秒,案情 O
非常嚴重。
P P
Q Q
18. X 的創傷報告指出,事隔兩年,X 仍感到壓力沉重,不知如何面對
R 家人,顯然此事件已對 X 帶來長久及嚴重的傷害。如上述吳岳威一案指 R
出,量刑起點應為 30 個月監禁。但考慮到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及背景,
S S
尤其其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智力較低及有分裂症,但重犯機會中等,以
T T
及 考 慮 所 有 案 情 及 其 求 情 理 由 , 本 席 認 為 適 當 的 量 刑 起 點 為 27 個 月 監
U 禁,被告認罪後,減為 18 個月。 U
V V
4
A A
19.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 18 個月監禁。
B B
C C
D 姚勳智 D
E 區域法院法官 E
F F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