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4/2025[2025] HKDC 769 DCCC645/2024
A A
DCCC 645/2024
[2025] HKDC 769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6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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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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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鈞灝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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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H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H
日期 :2025 年 4 月 30 日下午 4 時 37 分
I 出席人士:馬慧賢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心端連偉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
J 被告人 J
控罪 :[1] 串謀欺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K [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第一項 K
控罪的交替控罪)
L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L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alternative to the 1 st Cha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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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判刑理由書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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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 罪 書 列 出 兩 項 控 罪 。 第 一 項 控 罪 的 罪名是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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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第二項控罪是第一
Q 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它的罪名是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Q
的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及(3)條和第 200 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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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罪行條例》第 159G 及 159J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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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 告 承 認 第 一 項 控 罪 及 相 關 的 案 情 , 被裁定罪名成立。由於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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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因此,被告毋須對第二項控罪提出答辯,法庭亦毋須對
U 第二項控罪作出裁決, 本席只是將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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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30.4.2025 1 DCCC 645/2024/判刑理由書
A 案情 A
3. 這是一宗發生在 2023 年 10 月 17 日的電話騙案。參與詐騙的騙徒連同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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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至少有 3 人, 他們的目標受害人是胡先生, 案發時 86 歲, 已經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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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中午約 12 時 30 分, 胡先生接到一名身份不詳男子(“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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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來電,對方的電話號碼是 5175 4253。男子甲稱呼胡先生為“阿爸”, 並自稱是胡先生
E 的兒子。胡先生不相信男子甲的說話。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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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日稍後時間, 胡先生再次接到男子甲的來電。男子甲稱呼胡先生為“阿爸”。
G 胡先生假裝相信男子甲的說話,並稱呼他為“亞聰”(即胡先生兒子的名字), 並問他發生甚麼 G
事。男子甲聲稱因打人被拘捕,需要支付港幣 60,000 元保釋金, 否則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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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胡先生掛線後, 經妻子聯絡上兒子, 確認兒子沒有因為打架被拘捕。由於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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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繼續多次致電胡先生,胡先生於是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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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久,男子甲再致電胡先生, 要求胡先生前往九龍城廣場將現金港幣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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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交給他的朋友“阿峰”作保釋之用。男子甲亦聲稱, “阿峰”稍後會聯絡胡先生。胡先生按照
L 警方的指示要求男子甲改往西營盤明星海鮮酒家向他收錢。警方其後安排監控會面。 L
M 8. 同日下午約二時, 胡先生坐在明星海鮮酒家 125 號枱。他接到號碼 5173 3104 M
的來電,來電者(“男子乙”)自稱是“亞聰”的朋友“阿峰”,並說他將在 15 分鐘後到達向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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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錢。男子乙要求胡先生描述他的衣着, 胡先生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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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日下午約 3 時 35 分, 被告走近胡先生。被告問胡先生是否“亞聰”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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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自稱是“阿峰”,前來收錢保釋胡先生的兒子。被告跟着把流動電話交給胡先生接聽。電
Q 話的另一方稱呼胡先生為“阿爸”,並要求胡先生把錢交給“阿峰”。胡先生跟著與被告下樓, Q
在地下升降機大堂附近時將一個載有道具現金的紅色膠袋交給被告, 被告接過該膠袋後便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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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明星酒樓。當警務人員行近被告時, 被告立即逃跑, 警員亦隨即從後追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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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當時被告跑向德輔道西,突然把該紅色膠袋扔到正街 6 號輪胎店旁邊的地
T 上。被告隨後進入浩榮商業大廈,但在梯間時被警方發現和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 一個叫 T
“菲菲”的人叫他前來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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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30.4.2025 2 DCCC 645/2024/判刑理由書
A 11. 當被告被捕時, 他的身上有一部流動電話及兩張 SIM 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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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根據被告流動電話號碼的通話紀錄,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下午 3 時 21 分至 3 時
C 30 分, 男子甲致電被告一次,被告亦有一次致電給男子甲。除此之外,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下 C
午 5 時 50 分及 6 時 22 分, 男子乙曾兩次致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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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告在認罪時承認, 他與一名稱為“菲菲”的人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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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即向胡先生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他的兒子需要現金港幣 60,000 元, 從而誘使胡先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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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金港幣 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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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紀錄
H 1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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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申請
J 15. 控方引用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申請加 J
重 刑 罰 。 為 了 支 持 申 請 , 控 方 根 據 該 條 例 的 第 27(2) 條 呈 交 一 份 由 總 督 察 鄭 思 為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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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3 月 21 日撰寫的證人供詞作為證據, 就著電話詐騙罪的普遍程度, 及該罪行
L 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向法庭提供資料和數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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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不反對加刑申請, 亦同意鄭總督察的證人供詞呈堂為證據, 毋須盤
N 問鄭總督察, 亦不會就著加刑的議題傳召證據。 N
O 17. 在沒有質疑和相反的證供下, 本席接納鄭總督察的證供為真實和準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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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及家庭背景
Q 18. 被告於 2002 年 7 月 14 日在香港出生, 案發時 21 歲, 現時 22 歲, 未 Q
婚 。 被 告 與 父 母 和 妹 妹 同 住 。 父 親 任 職 的 士 司 機 , 現 年 62 歲 ; 母 親 是 退 休 美 容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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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60 歲; 妹妹在大學讀書, 現年 19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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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被告在香港接受教育, 於 2019 年 7 月完成中五, 在 2019 年 9 月就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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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訓練局青年學院提供的職專文憑(汽車科技)的 3 年制課程, 但在 2020 年 7 月未完
成課程便停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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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30.4.2025 3 DCCC 645/2024/判刑理由書
A 20. 在職業方面, 被告曾任職倉務助理員和送貨員。從 2021 年 3 月至 2021 A
年 10 月初, 被告受僱於一間冷氣公司任職學徒, 月薪港幣 20,000 元。被告辭任冷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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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徒後, 他在案發時正在找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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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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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代 表 被 告 的 方 大 律 師 陳 述 被 告 犯 案 的 原 因 。 方 大 律 師 說 , 被 告在案發時
E 剛 離 開 了 冷 氣 學 徒 工作, 正在找尋新的工作, 但因為參與足球賭博而欠下兩間財務公 E
司 連 本 帶 息 大 約 50,000 多 元 的 債 項 , 為 了 賺 快 錢 而 干 犯 本 案 , 接 受 指 示 充 當 「 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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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 」 的 角 色 到 犯 案 現 場 向 受 害 人 收 取 詐 騙 的 金 錢 , 從 而 獲得 500 元的報酬。方大律
G 師 指 出 , 被 告 承 認 他知道他是向電話騙案的受害人收取詐騙他的金錢, 但他不知道受 G
害人交給他的膠袋內有多少錢, 他只是為了得到港幣 500 元的即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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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2. 方大律師強調, 本案涉及 60,000 元現金,財物價值相對同類案件比較輕 I
微,而被告未曾獲得任何酬勞, 犯案時只有 21 歲,受不了 500 元快錢的誘惑而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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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受 人 指 示 參 與 電 話騙案當「跑腿」。直到現在, 被告已經被扣押了一年半, 他感到
K 深切後悔。 K
L L
23. 方 大 律 師 呈 上 被 告 和 被 告 父 親 撰 寫 的 求 情 信 。 被 告 對 受 害 人 道歉, 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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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不再做違法的事。被告的父親指被告在社會開始工作後便分擔家用, 但在案發時 M
失 業 , 導 致 他 被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 而 被 告 現 承諾日後會踏實做人 , 學習一門手藝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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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來報答家人和朋友。被告和他的父親均懇求法庭輕判被告及給被告一個改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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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的機會。 O
P 24. 從 方 大 律 師 的 書 面 陳 詞 可 見 , 方 大 律 師 不 爭 議 拘 禁 式 的 刑 罰 是恰當的判 P
刑 選 擇 , 但 要 求 法 庭考慮不判處被告監禁而是羈留於勞教中心。方大律師指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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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案時 21 歲, 現時已經是 22 歲, 對於這個年齡的犯案人, 可判處的拘禁式刑罰只
R 有監禁和羈留於勞教中心的兩種選擇。方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判處被告羈留於勞教 R
中心。方大律師指出, 根據上訴法庭的判決, 監禁 4 年是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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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因被告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即刑期會降低至監禁 32 個月; 即使法庭批准控方的
T 加 刑 申 請 並 將 刑 罰 加 重 三 分 之 一 , 被 告 的 刑 期 會 是 監 禁 42 個 月 ; 但 根 據 《 監 獄 條 T
例 》 第 69(2) 條 的 規 定 , 假 若 被 告 在 獄 中 的 行 為 良 好 , 他 有 機 會 再 獲 得 減 刑 三 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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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質服刑的時間會是 28 個月, 但由於被告已經被扣押了 18 個月, 他的剩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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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30.4.2025 4 DCCC 645/2024/判刑理由書
A 其 實 只 有 10 個 月 , 時 間 與 被 告 羈 留 於 勞 教 中 心 相 若 , 因 為 根 據 《 勞 教 中 心 條 例 》 , A
被告必須羈留在勞教中心 3 至 12 個月, 並且在釋放後還必須接受監管 12 個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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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這些理由, 方大律師認為判處被告羈留於勞教中心是恰當的刑罰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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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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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基 於 方 大 律 師 的 陳 詞 , 本 席 傳 召 報 告 考 慮 被 告 是 否 適 合 被 羈 留於勞教中
E 心 。 報 告 顯 示 , 懲 教署署長認為, 基於被告的運動受耐力差而不適合被羈留於勞教中 E
心, 因此不建議法庭對被告作出羈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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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6. 根據懲教署署長提供的資料, 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G
曾經有 5 名年齡超過 21 歲的青年被判處羈留於勞教中心, 他們的平均羈留時間是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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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個月。他們當中只有一人的年齡是 22 歲, 他被羈留了 261 天後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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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方大律師指出, 被告做冷氣工作時因為工傷導致手部斷筋, 令他不適合
J 在勞教中心接受訓練, 現時法庭只可以判處被告監禁。方大律師要求法庭盡量輕 J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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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理由 L
28. 根 據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159C(6)條 , 被 裁 定 犯 普 通 法 中 的 串 謀 欺 詐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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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可處監禁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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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根據鄭總督察提供的證供和資料, 警方將本案涉及的犯罪手法分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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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騙徒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或訛稱認識受害
P 人 , 向 受 害 人 索 取 金 錢 應 急 , 如 謊 稱 被 執 法機關拘捕而急需保釋金 , 當受害人誤信他 P
們 時 , 他 們 就 會 指 示受害人將錢轉帳至指定銀行戶 口, 騙徒然後在香港或其他地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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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該筆騙款, 或指示受害人前往某個指明地點向其他騙徒親自交出現金。警方將這
R 種交付款項方式分類為「親自交款」。 R
S 30. 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皓傑 案 1已經說明這種案件令人討厭及必 S
須嚴懲並阻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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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 所 周 知 , 街 頭 騙 案 涉 及 不 同 的 手 法 , 例 如 「 祈 福 黨 」 、 「 寶 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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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1/2024; [2024] HKCA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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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黨」、「電子零件騙案」; 電話騙案的手法也是層出不窮, 不局限於訛 A
稱 受 害 人 的 親 人 遭 毆 打 、 綁 架 或 扣 押 。 電 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 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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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人 聲 稱 其 親 人 的 自 由 因 某 些 理 由 受 到 限 制 , 利 用 受 害 人 愛 子 或 保衞及
C 營 救 親 人 心 切 的 脆 弱 心 理 , 置 他 們 於 恐 慌 之 中 而 欺 詐 他 們 的 金 錢 。電話 C
騙 案 的 嚴 重 性 並 不 取 決 於 騙 徒 的 行 騙 手 法 , 這 些 手 法 的 目 標 就 是 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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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害 人 的 弱 點 而 恫 嚇 他 們 , 令 他 們 措 手 不 及 、 失 去 冷 靜 和 理 智 而 交出金
E 錢,屬情感上的勒索。」(判辭第 19 段)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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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從上訴法庭於多宗案件的處理可以肯定, 一般而言, 這種罪行的恰當判
G 刑 選 擇 是 監 禁 , 量 刑 基 準 是 監 禁 4 年 : 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及另一人 2、 陳皓 G
傑 、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林逸朗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陸子謙 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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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2. 上訴法庭亦指出, 這類型的電話騙案的情節有它的獨特性, 量刑並不與 I
被騙取金額掛鉤, 及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不會因應騙徒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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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 而 有 所 減 低 , 而 且 , 4 年的量刑基準並不是只適用於外地來港作電話騙案的前線收
K 款人: 見 陳皓傑 案判辭的第 20 和 21 段。 K
L 33. 當 然 , 上 訴 法 庭 並 沒 有 排 除 對 干 犯 這 種 罪 行 的 青 少 年 罪 犯 判 處監禁以外 L
的其他判刑選擇, 但上訴法庭強調, 判刑法庭必須將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一併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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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罪行的嚴重性和判刑所需的懲罰及阻嚇作用、電話騙案的上升趨勢、案件的情
N 節、被告人在案中扮演的角色等等: 見 林逸朗 案判辭的第 38 段。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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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由於被告現時只有 22 歲, 而勞教中心可以羈留年齡由 14 歲至不足 25 歲
P 的 青 少 年 犯 , 因 此 , 判處被告羈留於勞教中心代替監禁是一種可以考慮的判刑選擇。 P
方大律師極力懇求法庭採納羈留被告於勞教中心為判刑選擇。本席較早前已經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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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方 大 律 師 在 這 方 面的陳詞。本席同意, 假若判處被告羈留於勞教中心, 他會在勞教
R 中心羈留約 8 個月, 連同他被判刑前被還押的時間, 他失去自由的時間約是 26½個月, R
與 他 被 判 監 後 必 須 服 刑 的 實 際 刑 期(即 28 個月)相差不遠, 判刑的懲罰和阻嚇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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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可以達至, 而判處被告羈留於勞教中心亦具幫助被告進行更生的作用。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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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453/2009; [2011] 2 HKLRD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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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AR3/2024, [2025] HKCA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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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130/2024; [2025] HKCA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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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30.4.2025 6 DCCC 645/2024/判刑理由書
A 單 可 以 在 勞 教 中 心 裡學習和加強他的守法意識, 及只要他以後不再犯罪, 他就有機會 A
受惠於香港法例第 297 章《罪犯自新條例》第 2 條的訂明將他因為本案而留下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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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清除。在 林逸朗 案, 上訴法庭將該案的 19 歲青年犯人(案發時 17 歲)判處羈留於勞
C 教中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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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不 幸 的 是 , 懲 教 署 署 長 認 為 被 告 不 適 合 被 羈 留 於 勞 教 中 心 。 根據香港法
E 例第 239 章《勞教中心條例》第 4(4)條, 本席不得對被告判令被告羈留於勞教中心。 E
這是法律的規定, 法庭不具有司法轄權去行使酌情權來推翻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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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剩餘下的可行及合適的判刑選擇只有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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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釐定刑期時, 本席注意到, 被告承認, 即使他是一名「跑腿」只是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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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向目標受害人收錢, 但是他清楚知道他是參與一宗電話騙案。從被告與目標受害
人 胡 先 生 的 對 話 可 見, 他亦顯然知道騙徒使用的詐騙手段, 而他願意參與其中。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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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被 告 的 電 話 紀 錄 可見, 他最低限度夥同另外兩人共同犯法, 這兩個人是男子甲和男
J 子乙。在這些情節下, 亦考慮到上述的案例, 本席採用監禁 4 年為量刑起點。 J
K K
37. 本 席 認 為 , 本 案 在 它 的 情節上沒有加重處罰的因素。因此 , 監禁 4 年的
L 量刑基準毋須向上調高。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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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至於減刑因素, 被告適時認罪, 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刑期降低至監
N 禁 32 個月。 N
O 39. 被告犯案時已經年滿 21 歲。他是成年人, 因此, 本席不會基於他的年齡 O
降低刑期。被告未曾收取任何報酬便被捕不是減刑因素。總而言之, 本席已經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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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方大律師的求情, 本席找不到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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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基於以上理由, 假若本案沒有加刑申請, 被告的刑期會是監禁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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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席繼而處理控方的加刑申請。方大律師不反對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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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42. 鄭總督察的證供顯示, 電話騙案近年來非常猖獗, 從 2018 年開始, 電話 T
騙案的數字不斷上升, 由 2018 年的 615 宗, 不斷遞增至 2019 年的 648 宗、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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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193 宗、2021 年的 1,140 宗、2022 年的 2,831 宗、2023 年的 3,213 宗, 和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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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年的 9,204 宗(亦即是較 2023 年多出接近 6,000 宗)。而且, 電話騙案導致金錢損失的 A
成功比率非常高。除了 2023 年的成功比率是 88.58%之外, 其他年份的成功比率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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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 92% (2018 年), 並可高達或非常接近 97% (2019 年和 2020 年)。在 2024 年, 電
C 話 騙 案 導 致 金 錢 損 失 的 成 功 比 率 是 97.59%, 亦 是 多 年 之 冠 。 除 此 之 外 , 金 錢 損失的 C
總 額 亦 逐 年 遞 增 。 2018 年 的 總 損 失 是 港 幣 60,950,000 元 , 在 2022 年 增 至 港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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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450,000 元、在 2023 年增至港幣 1,102,800,000 元, 而 2024 年的總損失是港幣
E 2,911,040,000 元, 亦即是 2023 年全年總損失的兩倍有多。就著受害人的數目, 單以 E
2024 年計算, 受害人共有 8,982 名, 包括 4,107 名男性和 4,875 名女性, 大約 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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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受害人是香港居民, 大約 35.4%的受害人是 60 歲或以上。本案的目標受害人胡先
G 生便是 86 歲。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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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另一方面, 根據鄭總督察的證供, 當以「猜猜我是誰」的犯罪手法作為
I 案 件 分 類 的 準 則 時 , 2018 年 有 262 宗 , 當 中 237 宗 有 金 錢 損 失 , 總 損 失 是 港 幣 I
13,520,000 元;此後數字一路上升,在 2023 年有 2,237 宗,當中 1,920 宗有金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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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總損失是港幣 188,680,000 元; 而騙徒指示受害人交付現金的「猜猜我是誰」電
K 騙案的宗數亦是一路上升,由 2018 年的 2 宗、2019 年及 2020 年的各 3 宗、2021 年 K
的 114 宗、2022 年的 747 宗,至 2023 年的 1,130 宗, 而受害人交付現金的「猜猜我
L L
是誰」電騙案的累計損失亦是一路上升, 包括在 2022 年的 72,520,000 元, 和 2023 年
M 的 139,310,000 元 。 不 過 , 鄭總督察提供的數據亦顯示, 「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 M
在 2024 年大幅下降, 在這段時間只有 1,153 宗, 當中 1,067 宗有金錢損失, 總損失是
N N
港 幣 79,240,000 元 , 而 安排受害人到指定地點交款的個案跌至 328 宗, 累計損失為
O 43,490,000 元。 O
P 44. 本 席 認 為 , 雖 然 「 猜 猜 我 是 誰」的電話騙案在 2024 年出現下降的趨勢, P
及 騙 徒 指 示 受 害 人 到 指 定 地 點 交 款 的 案 件 亦有減少, 但是, 在同一段時間裡, 電話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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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依 然 是 不 斷 增 加 , 而且更是大幅增加, 因為在 2024 年的電話騙案的數目和總損失
R 大 幅 度 超 越 2023 年 的 數據, 而根據上訴法庭在 陳皓傑 案的判決, 電話騙案的刑罰不 R
應 根 據 其 使 用 的 犯 罪手法作出細分。因此, 即使騙徒減少指示受害人親自交款, 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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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成為不加刑或降低加刑幅度的理由, 因為最終要剷除的罪行是電話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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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無論如何, 即使以 2024 年的數據來計算, 當全年的「猜猜我是誰」的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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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騙案有 1,153 宗時, 即平均每天有約 3.16 宗; 涉及金錢損失的案件有 1,067 宗, 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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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4/30.4.2025 8 DCCC 645/2024/判刑理由書
A 即平均每天約有 2.92 宗; 以受害人向騙徒交付現金來計算有 328 宗, 即平均每天有 A
約 0.898 宗, 而以這個方式累計的金錢總損失是 43,490,000 元, 即平均每宗的金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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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是 132,591.46 元 。 這 些 數 字 依 然 顯 示 受 害 人 被 指 示親自交錢給接收或處理“黑錢”
C 的人的案件仍然非常普遍, 而造成的傷害和經濟損失依然相當龐大。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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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在 毫 無 合 理疑點下, 本席裁定, 直至現在, 串謀詐騙罪的普遍程度, 及其
E 導致社區受損的性質和程度仍然達致加刑所需的門檻。因此, 本席接納控方的加刑 E
申請。考慮了 陳皓傑 和 陸子謙 等案件的判決, 本席將加刑幅度訂為加刑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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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於以上的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監禁 4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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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
J 區域法院法官 J
K K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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