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鈞灝案 DCCC645/2024
替電話騙案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鈞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梁鈞灝承認串謀欺騙,涉及一宗於2023年10月17日發生的電話騙案。騙徒冒充86歲受害人胡先生的兒子,訛稱因打人被捕,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被告按照其他同謀指示,冒充「阿峰」到酒樓向胡先生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膠袋,其後逃跑並棄置膠袋,最終被捕。被告承認他與「菲菲」及其他不詳人士共同犯案,並承認知道自己參與電話騙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欺騙的判刑、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以及普遍程度和社區損害是否足以支持加刑。被告承認拘禁式刑罰適當,但要求考慮羈留於勞教中心;控方則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確認普通法串謀欺騙最高可判監禁14年。按照上訴法庭案例,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刑期不取決於被騙金額或被告只是前線收款人的角色。被告適時認罪,獲減刑三分之一至32個月。法庭接納電話騙案仍然普遍,造成重大社區損害,達到加刑門檻,遂將刑期提高三分之一至42個月。雖然被告年齡符合勞教中心的年齡範圍,但懲教署署長認定他不適合,根據《勞教中心條例》第4(4)條,法庭無權推翻該決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皓傑(CAAR1/2024;[2024] HKCA 40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及另一人(CACC453/2009;[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逸朗(CAAR3/2024;[2025] HKCA 16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陸子謙(CACC130/2024;[2025] HKCA 339)。這些案例確立電話騙案通常以監禁4年為起點,並強調阻嚇及社區保護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串謀欺騙罪被判監禁42個月。第二項企圖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的控罪屬交替控罪,毋須答辯或裁決,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勞教中心命令因不適合而不能作出。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的刑罰不會因被告只是收款人、涉款較少或沒有實際取得報酬而大幅降低。法院可根據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作出加刑;懲教署署長認定不適合勞教中心時,法庭不能推翻該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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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到現場收款會被判多久?
即使只負責到現場收款而沒有取得報酬,只要明知參與電話騙案,仍可面對嚴重監禁刑罰。本案被告承認串謀欺騙,最終被判監禁42個月。
Q.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引用上訴法庭案例,指出電話騙案一般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並不單純按照騙取金額或收款人的角色調整。本案認罪後原定刑期為32個月。
Q.為何本案刑期由32個月加至42個月?
法庭接納控方提交的數據,認為電話騙案仍然普遍,對社區造成重大損害,達到法定加刑門檻,因此在認罪後的32個月基礎上加刑三分之一,判處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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