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情彬案 DCCC973/2022
潑熱水致重傷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情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莊情彬原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即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經審訊後,該控罪不成立,但被告根據第19條被裁定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罪成立。2020年9月7日,被告在員工休息室與李女士爭執,其後用膠盆把熱水淋向她,造成二級燙傷。李女士留院11天,接受清創及植皮手術,並獲三個月病假,右大腿留下疤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第19條罪行的量刑起點、傷勢及犯案方式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告年齡、健康、認罪以外承認案情等求情因素是否足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辯方主張事件無預謀、屬魯莽單一行為,且被告健康欠佳;控方則強調熱水造成的傷勢嚴重。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三年監禁,而第19條沒有具體量刑指引,須按個案嚴重性處理。雖然被告只是出於魯莽,隨手以膠盆淋水,並非預謀犯案,但熱水造成二級燙傷、留院11天及植皮手術,傷勢不輕。法院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個人背景、健康狀況及在審訊中承認不少案情,酌情減至9個月;傷勢嚴重,故非監禁式刑罰並不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征環 DCCC 41/202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晉榮 DCCC 625/2021、HKSAR v Sato Phenphun DCCC 522/2011、HKSAR v Thapa Binaya HCMA 77/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敬胤 CACC 384/2011及HKSAR v Tsang Sun Ming DCCC 917/2010,以比較不同傷人方式及傷勢的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被判罪成,判處監禁9個月。原控第17(a)條控罪則經審訊後不成立。判刑為即時監禁,並非非監禁式刑罰。
判決啟示
即使案件沒有預謀及只屬魯莽行為,使用熱水造成須植皮的嚴重燙傷,仍可支持監禁刑罰。被告的高齡及健康問題可影響量刑,但不足以取代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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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不小心潑熱水致人嚴重燙傷會判囚嗎?
可以。法院認為即使行為沒有預謀,只要造成須住院及植皮的嚴重傷勢,非監禁式刑罰便不適當。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九個月。
Q.被告年紀大及健康差可以避免入獄嗎?
年齡及健康狀況可作為減刑因素,但不一定足以避免監禁。法院在本案將量刑起點由十二個月減至九個月,仍判處即時監禁。
Q.嚴重燙傷罪的判刑起點是多少?
本案沒有固定指引,法院按個案嚴重性量刑。考慮熱水造成二級燙傷、住院及植皮手術,法院採用十二個月監禁為起點,最後判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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