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e Jianpeng DCCC932/2024

持刀刺傷父親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訓練中心拘留
被告被命令接受訓練中心拘留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17/11/2024[2024] HKDC 19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e Jianpe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He Jianpeng 在案發時年僅16歲,是中二學生,與父母同住於黃大仙公屋單位。2024年2月19日早上,他因長期家庭矛盾及對父親不滿,取出廚房刀具,趁父親在床上使用手機時刺擊其三次,造成面部、手部、大腿及小腿多處割傷。父親須住院,至2月27日出院。被告其後主動報警、承認犯案,並在本案中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無刑事紀錄,並有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量刑,以及年輕、初犯、認罪、悔意和康復可能性是否足以取代即時監禁。控方指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刀具、預先思考及嚴重面部傷勢;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品格良好、低重犯風險及父親請求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罪行通常經審訊後判處三至十二年監禁的量刑幅度,並採納 Chan Chun Tat 所列因素,包括預謀程度、動機、武器、暴力程度、持續性、傷勢及家庭暴力的譴責需要。家庭內以暴力處理個人問題會加重案件嚴重性。然而,被告案發時16歲、無暴力前科、認罪並有悔意,且報告認為適合訓練中心及重犯風險低。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不直接適用,康復因素仍具有較大分量。法庭認為訓練中心有利於被告改過及防止罪案。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是主要判例。上訴法庭在該案第49至51段列出第17條罪行的量刑因素,並指出家庭暴力須以判刑明確譴責;本案法官認為家庭暴力大幅提高案件嚴重性,但同時衡量被告的年齡及康復需要。《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亦獲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沒有判處即時監禁,而是命令被告接受訓練中心 (Training Centre) 拘留。判刑理由是其年輕、初犯、悔意、康復需要及適合訓練中心的報告結論。

判決啟示

家庭暴力即使發生於父子之間,仍會顯著加重傷人罪的嚴重性。可是,對年輕而無前科的罪犯,康復可在嚴重罪行中擔任重要量刑因素。訓練中心命令不代表輕判,而是兼具懲罰及改造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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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子女持刀刺傷父親會被判監嗎?
A.

法庭指出家庭暴力會加重罪責,但亦須考慮年齡、初犯、悔意及康復可能性。本案被告案發時16歲,最終被命令接受訓練中心拘留,而非即時監禁。

Q.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引用 Chan Chun Tat,指出這類罪行經審訊後通常判處三至十二年監禁;但實際刑罰須按傷勢、武器、預謀、家庭暴力及被告個人情況決定。本案因被告年輕及可康復而判訓練中心拘留。

Q.父親要求寬大處理會影響傷人案判刑嗎?
A.

受害父親的求情信不是免除刑責的理由,但可作為康復及家庭支持的相關因素。本案法官特別考慮父親希望兒子改過及早日重聚,並據此判處訓練中心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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