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浩賢案 DCCC624/2021

借出投注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認罪及檢控延誤後判囚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22/9/2022[2022] HKDC 10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浩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香港賽馬會投注戶口及申請智財卡。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期間,戶口錄得6,071次現金存款,總額港幣4,644,140元,以及399次現金提款,總額港幣4,668,180元,但只有78次投注,涉及港幣1,680元。部分交易在被告人身處境外時進行。被告人先否認控罪,案件審訊至控方舉證完畢後,在辯方案情開始前承認控罪,並同意修訂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亦即串謀清洗黑錢的量刑。爭議包括涉案金額、被告人的參與程度、交易模式是否有組織及精密、認罪扣減幅度,以及警方由拘捕至正式檢控的延誤應否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及159C條,認定罪行嚴重,須具阻嚇性。量刑時以港幣4,644,140元的處理金額及兩年多的持續期間為重要基礎,並考慮大量螞蟻式現金存款及提款反映組織性。但被告人並非主腦,參與程度較低,且無證據顯示其知悉上游罪行性質。法庭定量刑起點為40個月,因其在辯方案情開始前認罪而給予20%扣減,再因檢控延誤額外扣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Boma Amaso列出清洗黑錢的量刑因素。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提供按涉案金額估算量刑起點的參考。HKSAR v Ngo Van Nam及HKSAR v Mak Shing涉及認罪扣減。法庭亦參考HKSAR v Lee Wai Yiu and others、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麗琼及另三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及 Secretary of Justice v Chan Kit Bi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法庭採用40個月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8個月及檢控延誤2個月,判處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清洗黑錢量刑不僅取決於金額,也取決於犯罪期間、交易次數、組織性、精密程度及被告人的角色。即使被告人只提供個人投注戶口,若交易模式顯示有組織操作,仍可能面對實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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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香港賽馬會投注戶口洗黑錢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涉案金額、交易次數、期間、組織性及被告人的角色。本案涉及逾460萬元及兩年多交易,被告認罪並因檢控延誤獲扣減,最終判囚30個月。

Q.只有自己名義的戶口被他人使用,也會因洗黑錢被判刑嗎?
A.

即使並非主腦或直接操作全部交易,如明知或合理相信戶口涉及犯罪得益而參與安排,仍可負刑責。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參與程度較低,但仍判處監禁30個月。

Q.警方拘捕後多年才正式控告,會否減少洗黑錢刑期?
A.

若延誤並非案件複雜或其他合理原因所致,且對被告造成長期心理壓力,法庭可在刑期上作出額外扣減。本案認定存在檢控延誤,額外扣減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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