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鏡光等案 DCCC471/2021

路霸圍毆並搶走財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13個月;D2監禁13個月;D3監禁3年3個月;D4監禁16個月
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31/5/2022[2022] HKDC 5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鏡光(第一被告人)、云強(第二被告人)、趙子策(第三被告人)、朱海波(第四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於2020年9月11日晚上在大角咀因的士車門撞倒外賣速遞員PW1而發生爭執。其後四人共同拳打腳踢PW1,並有人拾起木板或木梯襲擊,令PW1倒地受傷。混亂期間,D3扯斷PW1斜孭袋肩帶並取走袋內財物。審訊後,D1、D2及D4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D3則被裁定搶劫罪及同一襲擊罪成立。案件屬源於道路衝突的「路霸強暴」案件。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四名被告人是否在共同犯罪下對襲擊負共同刑責;PW1的粗言挑釁及被告人受酒精影響是否構成減刑因素;D3在襲擊期間取走財物是否構成搶劫,以及應否按持械或非持械搶劫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共同犯罪協議不必事先明文商定,可在突發爭執中即時形成;四人共同加入圍毆,便須對共同襲擊負刑責。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只須具備普通襲擊的主觀元素,不必證明被告人預見或意圖造成實際傷害。粗言挑釁並非極度挑釁,不能實質減輕責任;自願飲酒及被告人自身受傷亦非有效減刑理由。D3是在襲擊混亂中臨時起意取財,控方未能證明他以木板或木梯作搶劫武器,故按非持械搶劫處理,但其乘受害人受傷取財仍屬嚴重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傑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康林,指出路霸暴力不能輕判;R v Kwok Chi Ming及R v Grundy and Others說明共同犯罪及極度挑釁原則。DPP v Parmenter說明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主觀元素。茆廣生訴女皇、HKSAR v Ku Kwok Wai及HKSAR v Mohammad Israr則協助確定搶劫及集體襲擊的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各被判即時監禁13個月;D3因搶劫及襲擊被判總刑期3年3個月;D4因同類案底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四人均須服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公眾地方集體圍毆及使用硬物具有高度嚴重性,監禁可為唯一適當刑罰。即使控方未能證明每人的具體擊打動作,共同加入襲擊仍可承擔共同刑責。D3的臨時起意取財使其刑期遠高於其他被告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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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路霸集體圍毆他人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公眾地方集體圍毆並使用硬物,具有高度阻嚇及懲罰需要。D1、D2及D4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分別被判13個月、13個月及16個月監禁。

Q.襲擊期間順手拿走財物是否屬於搶劫?
A.

如被告人在襲擊期間為取財而向受害人使用武力,即使起初並非為搶劫而襲擊,也可構成搶劫。本案D3在混亂中扯走斜孭袋,因而被裁定搶劫罪成立。

Q.被告人飲酒及受到挑釁可以減刑嗎?
A.

法庭裁定自願飲酒不是減刑理由,受害人的粗言挑釁亦不屬極度挑釁;四名被告人的暴力反應遠超合理程度,因此沒有因此獲得實質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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