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傷人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福梁 DCCC218/2025

判處監禁 · 郭福梁 (第一被告人) 監禁18個月;郭少偉 (第二被告人) 監禁18個月
兩名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9/7/2026[2026] HKDC 12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福梁 及 郭少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郭福梁和郭少偉與受害人梁晉華曾為地盤同事。2024年9月15日,三人在荃灣一單位內為梁先生慶祝生日,期間飲用大量啤酒。晚飯尾聲時,梁先生請兩名被告離開,但發生爭執。兩名被告不情願地離開後不久折返,與梁先生再次爭執。第一被告掌摑梁先生並用流動電話襲擊他,第二被告則用酒瓶襲擊梁先生頭部。兩名被告跨在梁先生身上繼續施襲,導致梁先生頭部擦傷、身體多處擦傷刮傷,並頸椎骨折。警方到場後,兩名被告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如何對兩名被告所承認的「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進行量刑。辯方求情時指出,兩名被告沒有預謀,犯案時受酒精影響,且過往無暴力相關刑事紀錄,受害人傷勢亦非永久性,希望法庭能給予較低的量刑起點。控方則強調罪行的嚴重性,指出兩名被告共同施襲,並使用手機和酒瓶作為武器。

判決理由

法官在量刑時考慮了「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並參考了上訴法院案例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該案指出此罪行一般刑期為3至12年。然而,法官亦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強調3年並非最低量刑起點,判刑須視乎實際案情。法官接納兩名被告並非預謀犯案,且受酒精影響,過往無暴力紀錄,受害人傷勢亦非永久性。綜合考慮所有因素,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2年3個月監禁,並因認罪減刑至1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以下案例作為量刑參考:

  •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指出有意圖傷人罪一般刑期為3至12年。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澄清3年並非有意圖傷人罪的最低量刑起點,判刑應視乎案情。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臚列了判刑時需考慮的多項因素。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峰 CACC 532/2002:辯方援引此案,指其案情與本案相若,該案申請人因爭執用菜刀襲擊受害人,最終判監3年,以支持本案應有較低量刑。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郭福梁和郭少偉各自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判處兩名被告各監禁18個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罰通常是怎樣的?
A.

根據案例,有意圖而傷人罪 (Wounding with intent) 的一般刑期為3至12年監禁,但實際判刑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3年並非最低量刑起點。

Q.酒精影響是否會減輕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刑罰?
A.

在本案中,法庭考慮到兩名被告在犯案時受酒精嚴重影響,導致判斷力受損,並非預謀犯案,這成為了量刑時的一個求情因素,有助於降低量刑起點。

Q.共同犯案和使用隨手撿拾的物品作為武器,對量刑有何影響?
A.

本案中,兩名被告共同襲擊受害人,並分別使用手機和酒瓶施襲,這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然而,法庭也考慮到酒瓶是現場隨意撿取的物品而非預先準備的武器,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量刑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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