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鈞浩等案 DCCC720/2020
策劃破壞輕鐵設施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鈞浩、張溱煒及李懷恩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三被告經審訊後,均被裁定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criminal damage) 罪名成立。2019年9月5日凌晨,警方在屯門湖山路截查載有三人的私家車,搜出鐵鎚、螺絲批、板手、鉗、可更換衣物,以及載有警員個人資料的紙張。行車記錄儀顯示三人曾視察多個輕鐵站,商議破壞屯門碼頭輕鐵站攝錄機、閘機及售票機,並計劃更換衣物及逃走路線。警方在計劃實行前將他們截停,最終沒有造成實質破壞或人身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刑事損壞罪的量刑。控方所依據的是三人已達成破壞輕鐵站設施的協議及具體準備。各被告求情指出無人受傷、未有實際損壞、計劃在凌晨進行,且部分被告無前科、品格良好及已表示悔意,請求判處較短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刑事損壞罪屬嚴重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60(1)、159A及159C條,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因沒有特定量刑指引,須按案情嚴重程度處理。加重因素包括社會事件期間公共秩序受破壞、目標涉及六條線及約三十部閘機、被告攜備多種工具,並已勘察路線、安排換衫地點及逃走路線。雖然計劃尚未實行、無人受傷,且部分被告無前科並節省審訊資源,法庭仍認為案件應以兩年或以上監禁為起點,最後酌情減至十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指出串謀刑事損壞罪沒有特定量刑指引,並參考案件本身的計劃程度、目標設施規模、社會影響、未遂程度及被告個人因素作出整體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各被判監禁十八個月。三人均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法庭沒有給予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即使破壞計劃在實行前被阻止,針對公共交通設施、涉及具體勘察及逃走安排的串謀,仍可被視為高度嚴重。共同犯罪者在參與程度相若時,可承擔相同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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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尚未破壞輕鐵設施,串謀行為會否判監
可以。法庭認為三人已達成具體協議並作出勘察、攜帶工具及安排逃走路線,雖未造成實質破壞,仍屬嚴重串謀;本案三人各被判監禁十八個月。
Q.串謀刑事損壞罪最高可判多久
法庭指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1)、159A及159C條,串謀刑事損壞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本案因計劃涉及三十部閘機,三人各判十八個月。
Q.沒有實際損壞及沒有前科會否大幅減刑
這些因素可以構成求情理由,但未必足以避免監禁。法庭考慮未遂、無前科及節省審訊資源後,仍因計劃周詳及影響公共設施而判三人各監禁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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