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瑞廣等案 DCCC839/2018

合夥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0個月;D2 監禁25個月;D3 監禁24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30、25及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5/7/2019[2019] HKDC 9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廣、TAWONWONG Tawan(又名 THAWONWONG Tawan)、郭川發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共同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第一被告另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第二被告另承認管有他人身分證及違反逗留條件罪。第一被告涉及兩宗爆竊,住宅及古董店損失分別逾港幣35萬元及32,300元。第三宗案件中,三人有計劃地前往住宅單位,第一被告企圖撬門,第二被告攜帶工具及他人身分證,第三被告負責把風。三人均及早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重犯及主動協助警方的影響,以及三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整體量刑。第二被告另涉及管有他人身分證及逾期逗留的量刑;控方強調案情嚴重,被告則請求考慮認罪、角色及個人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入屋犯法屬嚴重罪行,住宅及非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通常分別為三年及兩年半;企圖入屋犯法的共同計劃涉及預謀、工具及三人分工,起點為三年。及早認罪一般可獲扣減;第一被告屢犯相同罪行須加刑,但其主動協助警方及指證同案者,依據相關上訴案例給予45%扣減。法庭再按各項罪行的關聯性及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實際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R v Chan Yui Man 說明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指出重犯相同罪行應加刑;並引用 HKSAR v Ho Wing Cheung,支持因主動協助警方而給予45%認罪扣減。適用法例包括《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及《入境條例》第41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三項罪行合共監禁30個月;第二被告三項罪行合共監禁25個月;第三被告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監禁24個月。各被告均因承認控罪獲相應扣減。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共同策劃、攜帶完整工具及住宅爆竊會導致較高起點;重犯會加刑,但及早認罪和實質協助警方可帶來重大扣減。法庭亦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多項罪行的同期及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三人合夥企圖爆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及早認罪及各人角色。案件中第二及第三被告最後各判監禁24個月,第一被告因重犯及其他因素判30個月。

Q.有相同爆竊案底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屢犯相同罪行須加刑,以防止再犯及保障公眾利益。本案第一被告過往多次犯入屋犯法罪,因此相關控罪的量刑起點較高。

Q.及早認罪和協助警方可減少多少刑期?
A.

及早認罪可節省法庭時間,而主動協助警方及指證同案者可帶來較大扣減。法庭在本案採納45%扣減因素,第一被告三項罪行整體判監3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