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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2/2018
B [2019] HKDC 88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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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742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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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吳紹倫(又名 Alan NG)(第二被告人)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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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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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 年 6 月 19 日上午 10 時 35 分 K
出席人士:傅昶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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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珠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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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
N 控罪: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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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判刑理由書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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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並
S 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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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 年 10 月至 12 月期間,第二被告作為財務中介公司的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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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借貸人接洽後,借貸人被轉介到星展銀行與第一被告進行貸款申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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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第二被告卻向借貸人表明不要向銀行披露是由中介介紹的,以致後來
B 銀行批出貸款 107,000 元,第一被告可獲佣金 3,400 餘元,而中介公司亦 B
收取借貸人當中 20% 的貸款金額,即共 21,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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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 審訊中更披露第一被告亦在中介公司的 WhatsApp 群組中,第一被 D
告與第二被告緊密合作,確保借貸人不會披露及隱瞞是由中介介紹,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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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進行相關銀行確認申請的電話錄音。銀行方面其實早於金管局發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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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禁止任何中介公司的轉介,但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卻繼續以此方式作
G 隱瞞,致使銀行批核相關貸款,第一被告獲得佣金,第二被告的公司亦可 G
H 獲相當可觀的服務費等等。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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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被告現年 32 歲,過往有 2 項刑事定罪紀錄,首項因《罪犯自
J 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次項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感化。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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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大律師求情指出,在此案中第二被告並非主腦,他只是公司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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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被指派進行此工作,事成亦只得服務費的 3 - 5% ,即 21,400 元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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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 1,000 元左右,整間公司亦只有他一人被檢控。第二被告參與的時間
N 相當短,銀行方面並無損失,更獲額外借貸的利息等等。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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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表明深感悔疚干犯罪行,現已投入文職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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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期間已深深反省,不會再犯,其家人及親朋的求情信也表明第二被告
Q 孝順及負責任,努力照顧家人,望予以輕判。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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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串謀詐騙是嚴重罪行,中介公司為求謀取暴利,與銀行職員緊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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繫及合作,以致借貸人隱瞞是由中介介紹,獲取銀行借貸。借貸人約在
T 10 月 26 日進行申請,在 11 月 14 日不足一個月已須繳付財務中介 20% T
的服務費,這根本與非法高利貸的情況沒有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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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這串謀明顯地是有組織及計劃地行事,銀行方面顯然不知借貸人 須
B 負上額外沉重的服務費,其財務狀況顯然也會受到影響。這些不法的操作 B
實對金融機構造成相當負面的影響,不可輕說不嚴重,以涉及的金額及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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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式而言,其實可予 15 個月或以上的監禁。但無論如何,考慮到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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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案中同意了不少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案件亦因調查需時,
E 第二被告已深受困擾,他並非主腦,得益亦相對較少。經考慮後,本席可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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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 1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作減 F
刑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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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9. 因此,就此控罪,第二被告被判以 10 個月監禁。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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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K 區域法院法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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