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紹倫案 DCCC742/2018

隱瞞中介身分獲取貸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
串謀詐騙罪判監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9/6/2019[2019] HKDC 8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紹倫(又名 Alan NG)(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吳紹倫是財務中介公司的職員。2015年10月至12月期間,他與借貸人接洽,將借貸人轉介至星展銀行向第一被告申請貸款,並要求借貸人不要向銀行披露中介公司的介紹。銀行其後批出107,000元貸款,第一被告獲得佣金約3,400元,中介公司則收取貸款額20%,即21,400元。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在中介公司的WhatsApp群組中合作,隱瞞轉介安排,以避過銀行確認程序。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的量刑。控方案情顯示行動具組織性,涉及銀行貸款及高額服務費;辯方則指出第二被告並非主腦,只是受僱員工,參與時間短、個人得益有限,銀行亦沒有實際金錢損失,並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詐騙屬嚴重罪行,因被告等人有計劃地隱瞞中介轉介,令銀行在不知情下批出貸款,並使借貸人承擔相當於貸款20%的服務費,情況近似非法高利貸。行為對金融機構造成負面影響,按涉款及運作方式原可判監15個月或以上。惟第二被告並非主腦、得益較少、同意不少案情而節省司法資源,且調查延誤令其受困擾,故以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其經審訊定罪,沒有額外減刑理由。罪行依普通法構成,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懲處。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普通法串謀詐騙罪,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的法定懲處規定,並按罪行嚴重程度及被告個人角色作出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就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監禁10個月。法庭沒有施加緩刑、罰款或其他替代刑罰,亦沒有記載另行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金融中介透過隱瞞轉介關係促成銀行貸款,即使銀行沒有直接金錢損失,仍可被視為嚴重、有組織的串謀詐騙。非主腦、得益較少及節省審訊資源可影響刑期,但經審訊定罪本身不會產生認罪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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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隱瞞由財務中介轉介貸款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A.

法院認為,為使銀行在不知情下批出貸款而隱瞞中介轉介,並安排收取高額服務費,可構成嚴重串謀詐騙。本案第二被告最終被定罪。

Q.串謀詐騙但不是主腦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本案罪行原可判監十五個月或以上,但考慮第二被告非主腦、得益較少及協助節省司法資源,最後判處監禁十個月。

Q.銀行沒有金錢損失是否仍屬嚴重詐騙罪行?
A.

可以。法院認為隱瞞中介安排會影響銀行的貸款決定,並對金融機構造成負面影響;即使銀行沒有直接損失,本案仍屬嚴重串謀詐騙並判監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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