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澤釗案 DCCC121/2018

毆打及恐嚇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三罪合共判監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2/10/2018[2018] HKDC 12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澤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與受害人陳小姐是朋友,陳曾暫住被告位於小西灣的住所。2017年4月,二人因被告認為陳欲勾引其未婚夫而爭執,被告以拳頭多次毆打陳的面部,並剪短其頭髮及拍攝傷勢照片。2017年9月,被告再次毆打陳的腿部、膝部及頭部,導致多處受傷出血,陳其後住院。陳住院期間,被告在電話中恐嚇斬下其兩名女兒的手。被告承認三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刑事恐嚇罪的量刑。控方依據兩次暴力襲擊、傷勢、拍照行為及涉及女兒的恐嚇,主張罪責嚴重。辯方則指出被告背景坎坷、酗酒、並非兇殘人士,且已坦白認罪,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採用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後,再考慮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有意圖而傷人罪須具阻嚇性,並須考慮預謀及動機、酒精影響、是否使用武器、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後果。法院認為被告因酗酒及誤認受害人令其受傷而反應激烈,造成多處傷勢並需住院,惟沒有永久傷害。三罪經認罪扣減後,依各罪刑期及同期、分期執行安排,總刑期定為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Yuen Wai Ku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說明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判處3至12年監禁、罪行嚴重並須具阻嚇性,以及量刑時應考慮的因素。法院亦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10個月、第二項18個月、第三項8個月。第二及第三項同期執行,第一項僅其中2個月與其餘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判決顯示,酒精影響及個人背景不能抵銷暴力及恐嚇罪行的嚴重性。坦白認罪可獲扣減,但法院仍會按照整體量刑原則調整同期及分期刑期,以確保總刑罰相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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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會判多久?
A.

法院指出,此類罪行過往通常判處三年至十二年監禁,須視乎案情及傷勢而定。本案考慮被告認罪及其他因素後,該罪判處18個月監禁。

Q.酒後打人可以減刑嗎?
A.

酒精影響是法院考慮的量刑因素之一,但不會消除暴力罪行的嚴重性。本案法院考慮被告酗酒背景及認罪,仍判三罪合共監禁20個月。

Q.威脅斬傷他人子女會判監嗎?
A.

法院認為以傷害受害人女兒作威脅,內容相當嚇人,情節嚴重。本案刑事恐嚇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後減至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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