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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6/2018
B [2019] HKDC 48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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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18 年第 846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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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林嘉明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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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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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 年 3 月 28 日下午 2 時 44 分 K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翁達楊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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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律師利寶怡小姐,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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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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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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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 告 承 認 一 項 搶 劫 罪 , 違 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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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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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 年 7 月 4 日晚上 7 時許,大昌食品專門店的員工劉女士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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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在九龍城梭椏道地下大昌食品專門店工 作。兩人在收銀櫃檯後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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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營業收入,準備當晚 8 時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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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8.3.2019/FK/CCW 1 DCCC 846/2018( 1) /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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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 同日晚上 7 時 46 分左右,劉女士看見一名戴著口罩及鴨舌帽男子 B
(其後得知為被告)進入店鋪。被告身穿深色裇衫及牛仔褲,在店內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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徊,然後離去。十多秒後,被告返回店鋪,大叫「拎晒啲錢出嚟」,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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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收銀櫃檯,從背後拔出一把長約 10 厘米的刀。被告想取去收銀檯上的
E 錢,但劉女士快一步把錢拿走。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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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其後繞過櫃檯,走近劉女士,大叫「拎晒啲錢嚟,拎晒啲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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嚟,我把刀好利㗎」。劉女士怕被告傷害她,於是隨手拿起一瓶茄汁用來
H 自衛。被告繼續用刀指向她,並搶去劉女士手持的紙幣,然後轉身離開店 H
鋪及把刀放回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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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劉女士見被告把刀收起,便從後追趕。劉女士一邊追趕,一邊指著
K 被告大叫「打劫呀,有刀㗎」。當劉女士追至窩打老道九龍維景酒店時, K
男途人潘先生聽到劉女士大叫搶劫,劉女士指著被告,潘先生便加入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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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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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6. 當潘先生追至窩打老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他在該處看見兩名軍裝警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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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便向兩名警員表示被告是劫匪,並向他指出被告的位置。警員最終在 O
被告轉入亞皆老街後將他制服。被告短暫掙扎,潘先生亦上前向警員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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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是一名女子之前指出的劫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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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警員截停被告,在地上發現一把紅色刀柄的刀、一個刀包裝盒及一 R
部流動電話。警員看見被告左前褲袋隆起,發現原來是一卷面額港幣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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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及港幣 100 元的銀行紙幣,總值港幣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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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8.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係呀,因為我冇錢使,所以先至去嗰間凍肉鋪 U
度打劫」。被告在警察記事冊內簽名,確認內容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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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9. 這事件導致涉案店鋪損失港幣 8,000 元,劉女士並無受傷。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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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警方其後向劉女士及林女士展示被告的衣物,兩人證實這是劫匪搶
D 劫時身穿的衣物。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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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進一步承認,他確認警察記事冊內所紀錄的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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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誡下承認的事項。他向多個放債人借錢,每月 5 日或 6 日須向三個放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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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償還港幣約 8,000 元。他昨天(即 2018 年 7 月 4 日)沒有錢,所以搶
H 劫。他兩、三年前因消費過度負債。「凍肉鋪」意指梭椏道 7 號大昌食品 H
專門店。「打劫」意指揸把刀去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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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18 年 7 月 4 日晚上 6 時 30 分左右,被告前往旺角商場 AEON 的
K 店鋪,因打算搶劫,所以在該處購買一把刀及一頂鴨舌帽,然後離開。他 K
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徘徊,當時仍在盤算應否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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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他經過涉案大昌店鋪,本來無意搶劫,但看見該處女員工正在收銀
N 櫃檯點算金錢,看來即將關門,因此決意搶劫。他帶備口罩,搶劫時戴上 N
口罩,進入店鋪前戴上鴨舌帽。被告先後兩次進入該店 鋪,第一次為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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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第二次拔刀向女職員聲稱打劫。女職員一手拿錢,一手拿著玻璃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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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他搶去女職員手上的錢,迅即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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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被告搶錢後立即逃走,逃跑時聽到身後一名追捕女子大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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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其後一名途人加入追捕。他逃至亞皆老 街時體力不支,失足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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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被兩名警員制服在地,即場拘捕。
T 15. 他不知道口罩及鴨舌帽在何時何地丟失,警方其後向他展示從其左 T
U 前褲袋撿獲的現金港幣 8,000 元,他證實是從涉案店鋪劫來的錢,並不屬 U
於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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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6. 警方拘捕被告時在地上撿獲的刀,被告證實是他進入店鋪時身上帶 B
備的刀。至於警方在地上撿獲的刀包裝盒及流動電話,被告表示相信是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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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一番追逐,體力不支倒地,該等物品從他身上跌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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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7. 涉案店鋪的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被告先進入店 鋪內,徘徊十秒, E
然後望著收銀櫃檯離開。約半分鐘後,被告回來,直接走向收銀櫃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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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行近櫃檯時,向女職員亮出一把刀,並試圖搶去涉案 銀行紙幣,櫃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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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女職員把錢握在手中,被告未能得逞。被告亮刀時,一名女子大叫。被
H 告接著快步繞過櫃檯,叫兩名職員「拎晒啲錢出嚟」。被告行近兩名女職 H
員,兩人向後退。面向被告的女職員手持一個玻璃瓶自衛。被告叫女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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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手中的錢,隨即把錢搶去。被告搶錢後離開店鋪,邊走邊說「我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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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㗎」。一名女職員本來打算尾隨,但停步約一秒,直至被告確實離開
K 店鋪才追上。整個搶劫過程為時不足半分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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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被告現在承認搶劫劉女士共港幣 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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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9. 被告現年 54 歲,過往的刑事紀錄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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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會。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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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利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任職貨倉,工作多年且勤奮,以致多處肌肉
Q 勞損及疼痛。為了照顧父親及醫療費用,到處奔波 ,但後來失業,須舉債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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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還。被告一直是良好市民,熱心公益。其求情信表明,因生活逼人,才 R
愚蠢地犯下此案,鑄成大錯,覊留間已深切反省,不會再犯。利律師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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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指出,可幸案中無人受傷,所有失款已尋回,被告盡早認罪,望予以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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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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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院在 R v Mo Kwong Sang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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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R 610 已指出,持刀或武器進行搶劫者並展露其武器,一般應判予 5
B 年監禁。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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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攜帶利刀及展示犯案,而法庭更應對於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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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業 的 店 鋪 予 以 保 護,以案情 的嚴重性而言,可考慮判刑 5 年監禁或以
E 上。但畢竟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時間及資源,過往多年亦辛勤工作,法理 E
上可看待被告為無案底之人士。考慮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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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可予以四年九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 3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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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3. 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 38 個月監禁。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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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K 區域法院法官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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