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杰峰案 DCCC382/2017

高速駛入對面線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一個月並罰款一千元
三罪共判監兩年一個月並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8/5/2018[2018] HKDC 6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杰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陳杰峰承認三項控罪。2016年10月16日晚上,他駕駛私家車UE2973,在西貢大拗門路一個彎位高速駛入對面行車線,與由朱榮傑駕駛的SU5415迎頭相撞,朱榮傑其後死亡。車輛檢驗顯示,被告車內裝有不合法的視象顯示器。案件原定續審期間,被告於2018年2月26日沒有依指定歸押,至同年4月才被警方尋獲。被告其後承認全部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嚴重程度及適當量刑起點;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應處以何種刑罰;以及無合理因由不按指定歸押的刑罰是否應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辯方強調被告認罪、致歉、受傷及須供養家庭,並稱其並非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及上訴法院量刑指引,認為被告在午夜、狹窄彎位及限速每小時50公里的道路上高速駛入反方向車線,駕駛水平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且直接造成死亡,屬嚴重情節,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被告有不良駕駛紀錄,但承認控罪可獲扣減;由於他在控方接近完成舉證前才認罪,扣減限於百分之二十。不歸押罪則以一個半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一個月,並與首項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Cooksley [2003] 2 Cr App R 18 所列的危險駕駛致死量刑考慮因素,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河周、HKSAR v Wu Yat Cheu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雄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Sin Ting 的量刑水平。認罪折扣則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第一項控罪判監兩年,第三項控罪判監一個月,兩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兩年一個月;第二項控罪罰款1,000元,並從保釋金扣除3,000元。另停牌五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午夜高速駛入對面行車線並導致死亡,會被視為嚴重危險駕駛。被告在控方案情接近完成後才認罪,認罪扣減受到限制;不按指定歸押的刑期通常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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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速駛入對面行車線撞死人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午夜高速駛入對面行車線並撞死迎面車輛司機屬嚴重危險駕駛。被告認罪後,首項控罪最終判監兩年。

Q.審訊接近完成才認罪可減刑多少?
A.

被告在控方接近完成舉證前才認罪,法院認為只能給予百分之二十扣減,而非較早認罪可享的較高幅度。

Q.不按指定歸押會否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A.

法院指出不按指定歸押的刑罰一般應與其他罪行分期執行。本案該罪判監一個月,與危險駕駛致死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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