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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24/2019
B [2019] HKDC 159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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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724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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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羅震鳴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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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K
日期: 2019 年 11 月 21 日上午 10 時 15 分 K
出席人士:馬詠璋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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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儉勳先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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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被告人
N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N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an offen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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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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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Q
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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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 T
別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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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予以懲處,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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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1.11.2019/CCW 1 DCCC 724/2019( 1) /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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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這是一宗非法禁錮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涉及被告用 B
𠝹刀脅持梁先生為人質,威脅警方給他手槍自殺。梁先生與被告事前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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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梁先生住在新界屯門友愛邨,任職侍應,每日深宵下班後習慣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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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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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 年 7 月 13 日凌晨 2 時左右,他下班返回屯門。同日凌晨 3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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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他購買數罐啤酒,獨自在新界屯門愛勇街 H.A.N.D.S 停車場天台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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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凌晨 4 時 30 分左右,他在該處獨自喝酒,抬頭看見被告用𠝹刀指著
H 他的臉,刀鋒亮出,刀鋒長 8 厘米,他非常害怕。被告說想自殺,表示不 H
會傷害他,但想對方協助他要求警方給予手槍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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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之後用𠝹刀指著他的頸項,吩咐他坐在地上,被告則坐在後面
K 石凳上,手臂箍著他的頸項,𠝹刀指向他的喉嚨。被告後來要求他用流動 K
電話致電 999。同日凌晨 5 時 15 分左右,他向 999 報案中心報案,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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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表示被脅持為人質,要求女警到場,同時被告啟動流動電話的免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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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自行與 999 報案中心對話,重複他的要求。凌晨 5 時 18 分左右,被
N 告指示他再用上述的流動電話致電 999,他這次按照被告指示,要求警方 N
O 派人到現場談判。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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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日約凌晨 5 時 30 分左右,警員到達現場。到場後,警員看見被
Q 告用𠝹刀指向梁先生的頸項,他當時坐在被告前方地上。警員嘗試接近, Q
R 被告變得情緒激動。同時,警員開始與被告談判。談判期間,被告提出釋 R
放梁先生,以交換警員的手槍,但警員不可能接受這項要求,於是轉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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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注意力討論其他事宜。期間被告的𠝹刀一直架在梁先生的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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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談判了約兩個小時後,被告終於答應警員要求,放下𠝹刀在石凳
U 上。被告嘗試拿飲品喝時,警方立即上前制服被告,梁先生因此可以脫 U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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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1.11.2019/CCW 2 DCCC 724/2019( 1) /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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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7. 同日上午 8 時 15 分,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把𠝹刀架在 B
梁先生的頸項,禁止對方離開現場,但不想解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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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8. 梁先生表示,被告用𠝹刀威脅期間,他害怕被告可能會傷害自己, D
E 所以沒有試圖離開現場。被告脅持他為人質期間,他唯有以喝啤酒冷靜自 E
己。他事前與被告並無結怨,不知道為何被告選中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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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其後錄取警誡供詞,在警誡下表示:
H (a) 被告與父母一同住在友愛邨,因負債纍纍而與家人關係轉 H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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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19 年 7 月 12 日晚上 8 時左右,被告決定不再與父母同
K 住 , 帶 著 載 有 銀 包 、 電 話 及 𠝹 刀(他當兼職工人時曾用來𠝹 K
開物件)的腰包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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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c) 被告因欠債,感到很大壓力,想自殺,他認為用手槍自殺是 M
最快死去的方式,因此計劃用𠝹刀威脅他人,藉此與警方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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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取得警方的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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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d) 翌日凌晨 3 時 30 分左右,被告在涉案天台遇見梁先生,他 P
觀察對方約一小時。凌晨 4 時 30 分左右走近對方,用𠝹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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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對方頸項,被告向他表示無意傷害他,只是想自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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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坐在石凳上,對方則坐在地上,他其後勒著對方,用𠝹刀
S 指向對方喉嚨。 S
(e) 同日凌晨 5 時 15 分左右,被告指示他報警,被告向警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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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他脅持對方為人質,要求警方派女警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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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數分鐘後,被告叫他再報警,叫人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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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1.11.2019/CCW 3 DCCC 724/2019( 1) /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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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約十分鐘後,被告看見三名警員,其中一人為警長。被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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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只會與警長談判,要另外兩名警員走開,否則會傷害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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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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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其後談判期間,被告要求警長交出手槍給被告自殺,被告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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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釋放對方為交換條件,但警長拒絕答應被告要求。被告後
F 來要求對方給他本人買飲品。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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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談判約兩個小時後,被告把𠝹刀放在石凳上,但仍然不想釋
H 放對方。之後,他被警方制服及拘捕。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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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他相信手槍是最快捷有效的自殺方法,所以脅持對方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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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逼使警方交出手槍用來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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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告現在承認於 2019 年 7 月 13 日曾將梁先生非法及損害性地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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錮,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同時他亦承認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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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𠝹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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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被告現年 39 歲,過往的刑事紀錄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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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會。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教育水平不高,很年青時已投入社會工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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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及腰部,需要長期治療,在案發前約一個多月失業。當天他與父母吵
Q 架後十分失落,離家出走,同時因欠債下萌生自殺念頭,當時更已與女友 Q
分手,才非常愚蠢地以為可取得手槍自殺。被告在還押期間深感後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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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信表明自己做法自私及愚蠢,承諾日後不會再犯,會與家人商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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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被告向事主致歉,更浪費了警力。鄧律師進一步指 出,精神科醫生報
T 告指被告重犯機會不高,被告並非早有預謀而行事,被告現在坦白承認控 T
U 罪,望予以輕判。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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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1.11.2019/CCW 4 DCCC 724/2019( 1) /判 刑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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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非 法 禁 錮 及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均 為 嚴 重 控 罪 , 上 訴 法 院 在 Secretary
B for Justice v Yiu Man Chun CAAR 14/2010 處理一宗上訴人以𠝹刀威脅前女 B
友前後達九個多小時令對方受傷的案件,上訴法院最終認為此類案件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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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三年半監禁,但因該案為覆核案件,最終在認罪後改判為兩年九個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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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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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就本案而言,事主被禁錮在天台約三個多小時,頸部有少許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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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上述案件的被告過往有相當多的刑事犯罪紀錄 ,該案除𠝹刀外亦涉及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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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與本案性質及案情更為嚴重。考慮到本案被告的背景及各求情理由,
H 就非法禁錮罪,適當地可予 3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兩年。而就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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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 8 個月。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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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
K 源,兩罪源於同一事宜,經考慮後,可予同期執行。因此判刑如下: K
L 第一項控罪,兩年監禁; L
第二項控罪,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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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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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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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Q 區域法院法官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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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28/21.11.2019/CCW 5 DCCC 724/2019( 1) /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