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家發等案 DCCC520/2018

集體襲擊他人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24個月;D2更生中心;D4監禁20個月;D5監禁20個月;D6監禁21個月
五名被告被判刑及須賠償受害人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30/8/2019[2019] HKDC 1243
合併案件:DCCC37/2019DCCC520/2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發(第一被告人)、蘇啟樂(第二被告人)、何冠軒(第四被告人)、李家駒(第五被告人)及鄭嘉俊(第六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五名被告於2018年4月2日在大埔旭日美食店外共同襲擊阮先生。爭執源於第一被告指稱阮先生調戲其女友;第一被告其後召集其他被告到場。各人以拳腳襲擊阮先生,第二被告更以膠椅擊打其頭部。阮先生受有頭皮裂傷、面部瘀傷、肋骨骨折及小氣胸,須留院一天。第一被告另承認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五名被告均承認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量刑起點、集體襲擊及各被告角色對刑責的影響、酒精因素、認罪及悔意的減刑作用,以及第一被告另犯聲稱為三合會成員罪時的整體量刑。第二被告並請求以更生中心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是極嚴重罪行,集體襲擊個人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量刑須考慮預謀及動機、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否群體行為、武器及暴力程度、受害人傷勢等因素。雖然本案沒有使用武器,傷勢相對較低,且各被告認罪、願意賠償並有正面求情資料,法庭仍以兩年半監禁為一般量刑起點;第一被告因為始作俑者,起點提高至兩年九個月。其後按照認罪及個別背景作出調整,第二被告則因年輕、無案底及更生需要而判往更生中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Yuen Wai Kui CACC 280/2004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Yat Sang [2011] 1 HKC 155,說明同類罪行通常判處三至十二年監禁;並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重申罪行嚴重性、阻嚇性及量刑考慮因素。適用法例包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社團條例》第20(2)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合共監禁24個月;第二被告判往更生中心;第四及第五被告各監禁20個月;第六被告監禁21個月。各被告另須向受害人賠償10,000港元;第六被告獲准一個月內支付。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即使沒有武器及傷勢未造成永久傷害,集體襲擊仍會以具阻嚇性的監禁作核心刑罰。認罪、賠償意願及正面背景可減刑,但始作俑者及有相關暴力前科者會承受較重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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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一起打傷一人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集體襲擊須具阻嚇性的判刑;本案中,除第二被告判往更生中心外,其餘被告被判監禁20至24個月。

Q.沒有使用武器但造成肋骨骨折會如何判刑?
A.

沒有使用武器及沒有永久傷害是減刑因素,但不能抵銷集體襲擊的嚴重性。本案法庭判第四及第五被告各監禁20個月。

Q.年輕及沒有案底的被告可否判往更生中心?
A.

可以視乎年齡、參與程度、認罪態度及更生前景而定。本案第二被告年僅18歲且沒有案底,法庭因此判他往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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