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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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衛平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柏彤 Jason(前稱李澤彤Jas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然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松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鄭大松與第二被告人李麗珍為未婚情侶。第一被告人於2018年開設銀行戶口,並在短時間內處理了逾8300萬美元的巨額資金,資金流動呈現「反像模式」(mirror pattern),即款項存入後迅速被兌換並匯出至海外戶口。控方指控兩名被告人串謀處理上述款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辯方則辯稱該等交易是與內地人士進行的虛擬貨幣炒賣活動,被告人並無洗黑錢意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鎮泰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
本案涉及兩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告陳浩鳴(D2)被控於2015年2月10日處理兩筆各港幣250,000元的款項,這些款項被控方指為詐騙案的犯罪得益。詐騙案中,兩名事主(PW1及PW2)經一名魏小芸女士介紹認識D1,D1自稱是上市公司富譽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裁,並向事主推銷一個投資蒙古金礦的計劃。事主首次投資後獲得本金及利潤,遂於2015年2月再次投資,並各自簽發一張沒有指明收款人的滙豐銀行支票,每張金額港幣250,000元。控方指D2於同日到滙豐銀行總行兌現了這兩張支票,提取了合共港幣500,000元現金。事主其後未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發現受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
本案涉及兩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告陳浩鳴(D2)被控於2015年2月10日處理兩筆各港幣250,000元的款項,這些款項被控方指為詐騙案的犯罪得益。詐騙案中,兩名事主(PW1及PW2)經一名魏小芸女士介紹認識D1,D1自稱是上市公司富譽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裁,並向事主推銷一個投資蒙古金礦的計劃。事主首次投資後獲得本金及利潤,遂於2015年2月再次投資,並各自簽發一張沒有指明收款人的滙豐銀行支票,每張金額港幣250,000元。控方指D2於同日到滙豐銀行總行兌現了這兩張支票,提取了合共港幣500,000元現金。事主其後未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發現受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榮
被告人杜啟榮是漁船「昶泳」的註冊擁有人及船長。2020年11月11日,入境處在香港仔避風塘截查該船,發現船上載有7名內地漁工(S2-S8),而該等人士均無合法入境證件。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未在認可碇泊處下錨)及控罪二(未提交船員通知),但就控罪三(身為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船隻擁有人)進行審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輝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包括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的豐盛理財客戶經理(第一被告人)及三名私人貸款業務顧問(第二、三、四被告人)。控方指控第一被告人串謀其他被告人,在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提供或接受利益,以透露或接收星展客戶的機密資料(控罪一至七)。此外,控方亦指控第一被告人取用星展的客戶關係管理(CRM)系統,目的是為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即取得星展客戶的機密資料(控罪八至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