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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一宗由第一被告人 (D1) 策劃的投資騙局。D1 冒充上市公司總裁,誘騙兩名事主 (PW1 及 PW2) 投資蒙古採金項目。事主於 2015 年 2 月分別開出兩張各 25 萬港元的支票。第二被告人 (D2) 隨後於 2015 年 2 月 10 日前往滙豐銀行總行兌現該兩張支票,共提取 50 萬港元現金。事主最終未能收回本金及利息。
本案涉及一宗由第一被告人 (D1) 策劃的投資騙局。D1 冒充上市公司總裁,誘騙兩名事主 (PW1 及 PW2) 投資蒙古採金項目。事主於 2015 年 2 月分別開出兩張各 25 萬港元的支票。第二被告人 (D2) 隨後於 2015 年 2 月 10 日前往滙豐銀行總行兌現該兩張支票,共提取 50 萬港元現金。事主最終未能收回本金及利息。
被告人杜啟榮是漁船「昶泳」的註冊擁有人及船長。2020年11月11日,入境處在香港仔避風塘截查該船,發現船上載有7名內地漁工(S2-S8),而該等人士均無合法入境證件。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未在認可碇泊處下錨)及控罪二(未提交船員通知),但就控罪三(身為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船隻擁有人)進行審訊。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包括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的豐盛理財客戶經理(第一被告人)及三名私人貸款業務顧問(第二、三、四被告人)。控方指控第一被告人串謀其他被告人,在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提供或接受利益,以透露或接收星展客戶的機密資料(控罪一至七)。此外,控方亦指控第一被告人取用星展的客戶關係管理(CRM)系統,目的是為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即取得星展客戶的機密資料(控罪八至三十七)。
被告人 C.C.H. 曾任沙田某中學教師,在 2013 年及 2015 年期間,利用其教師身份與當時分別為 14 歲及 15 歲的女性學生(受害人)建立親密關係。控方指稱被告人兩次邀請受害人前往其位於荃灣的住所,並在該處對受害人作出包括撫摸乳房及手指插入陰道的嚴重猥褻行為及猥褻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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