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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昕鈺

DCCC85/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8/3/2024[2024] HKDC 41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人余昕鈺面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25(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控罪期間為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處理其滙豐銀行戶口內合共638,946.25港元的存款。控方指出,該戶口資金流動與被告人作為學生及低收入人士的經濟狀況極不相稱,並依賴大量現金、轉賬及支票交易、住所內檢獲的銀行收據及現金。被告人則稱自己是「星火同盟」義工,款項是捐款,供他按照指示分發予求助人士。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衛平

DCCC1023/2022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6/3/2024[2024] HKDC 42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被告李衛平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控方指,被告於2016年3月7日至2019年2月16日期間,利用其香港賽馬會戶口及恒生銀行戶口處理合共港幣2,093,473.36元。被告承認戶口屬其本人及曾處理有關款項,但聲稱款項來自其在內地經商及在香港擺地攤所得的正當收入。案件唯一爭議是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柏彤 Jason(前稱李澤彤Jason)

DCCC679/2022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6/3/2024[2024] HKDC 465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

第一被告李柏彤(原名李澤彤)於2016年成立瑞安亞洲有限公司,任唯一董事及股東,並租用辦公室及開立公司銀行戶口。2016年2月至6月,九名受害人因低息貸款或資產循環貸款的推銷,按瑞安職員指示支付保證金、資產證明或還債款項,合共5,122,500港元,卻未獲貸款,辦事處其後關閉。瑞安戶口另有九張支票,共5,353,200港元,支付予第四被告。第一被告否認知情,稱只是受朋友A利用,代為開公司、租約及銀行戶口,並簽署少量空白支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沛然及另二人

DCCC1043/2021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7/11/2023[2023] HKDC 1572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Evidence

三名被告人面對三項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被控兩項欺詐罪,指其以虛假工程驗收單表示駿華服務有限公司完成地台石材翻新工程,誘使增力服務有限公司及啟勝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付款。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另被控串謀處理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及駿華戶口款項港幣3,084,520元,當中部分款項轉入第一被告人的銀行戶口。三人均不認罪。案件關鍵涉及63張工程驗收單、付款流向、公司之間的「對沖」或「合約包」安排,以及第一被告人所謂的口頭招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松及另一人

DCCC646/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31/10/2023[2023] HKDC 1570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一被告人鄭大松與第二被告人李麗珍為未婚情侶。第一被告人於2018年開設銀行戶口,並在短時間內處理了逾8300萬美元的巨額資金,資金流動呈現「反像模式」(mirror pattern),即款項存入後迅速被兌換並匯出至海外戶口。控方指控兩名被告人串謀處理上述款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辯方則辯稱該等交易是與內地人士進行的虛擬貨幣炒賣活動,被告人並無洗黑錢意圖。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鎮泰及另一人

DCCC41/2019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20/10/2023[2023] HKDC 1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

DCCC40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14/9/2023[2023] HKDC 129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告陳浩鳴(D2)被控於2015年2月10日處理兩筆各港幣250,000元的款項,這些款項被控方指為詐騙案的犯罪得益。詐騙案中,兩名事主(PW1及PW2)經一名魏小芸女士介紹認識D1,D1自稱是上市公司富譽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裁,並向事主推銷一個投資蒙古金礦的計劃。事主首次投資後獲得本金及利潤,遂於2015年2月再次投資,並各自簽發一張沒有指明收款人的滙豐銀行支票,每張金額港幣250,000元。控方指D2於同日到滙豐銀行總行兌現了這兩張支票,提取了合共港幣500,000元現金。事主其後未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發現受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浩鳴

DCCC424/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14/9/2023[2023] HKDC 1291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

本案涉及兩項俗稱「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告陳浩鳴(D2)被控於2015年2月10日處理兩筆各港幣250,000元的款項,這些款項被控方指為詐騙案的犯罪得益。詐騙案中,兩名事主(PW1及PW2)經一名魏小芸女士介紹認識D1,D1自稱是上市公司富譽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裁,並向事主推銷一個投資蒙古金礦的計劃。事主首次投資後獲得本金及利潤,遂於2015年2月再次投資,並各自簽發一張沒有指明收款人的滙豐銀行支票,每張金額港幣250,000元。控方指D2於同日到滙豐銀行總行兌現了這兩張支票,提取了合共港幣500,000元現金。事主其後未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發現受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志行

DCCC546/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4/9/2023[2023] HKDC 12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榮

DCCC502/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9/8/2023[2023] HKDC 1209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Immigration

被告杜啟榮是香港註冊漁船「昶泳」(V1)的註冊擁有人及船長。2020年11月9日,他駕船由內地桂山島前往香港,船上載有七名受僱漁工。2020年11月11日,入境事務處人員在香港仔避風塘發現七人,他們均沒有香港入境紀錄,主要只能出示內地居民身分證,其中一人的出海船民證亦已失效。被告承認沒有按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控方指七人屬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告則主張船隻因颱風、疫情及機件故障而被迫入港,並否認相關會面紀錄可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叶輝及另三人

DCCC101/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31/7/2023[2023] HKDC 73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Money LaunderingCorruptionCriminal Procedure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及37項控罪。第一被告叶輝是星展銀行豐盛理財客戶經理,具有使用客戶關係管理系統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System) 的權限;其餘被告則在星展私人貸款銷售部工作。控方指第一被告利用職務便利,取得星展客戶的機密個人資料,透過WhatsApp交予其他被告及外部貸款銷售人士,再以客戶成功取得貸款的金額比例收取非法回佣。控方並指第一被告因不誠實目的取用星展電腦系統。案件涉及大量短訊、銀行紀錄、客戶資料及特赦證人的證供。

HKSAR v. AHMED GULZAR

DCCC907/2021Her Honour Judge Wong Sze-lai, Lily20/4/2023[2023] HKDC 53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被控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在香港無牌管有3,600發實彈空包彈。該批物品由德國寄往S2S Services (HK) Limited,海關其後安排警方進行控制交付。被告到達收件地址後簽收包裹,並使用S2S公司印章。警方在他身上搜出公司印章、鑰匙及兩部電話。被告承認朋友Manoj Kumar要求他代收包裹,但表示不知道包裹內容。警方錄取兩次錄影會面,控方依賴其中內容及WhatsApp紀錄,主張被告知道包裹內有彈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俊彥

DCCC590/2021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25/3/2023[2023] HKDC 4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以諾及另九人

DCCC854/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20/1/2023[2023] HKDC 129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十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上午,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違反《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控方證據包括警員證供、錄影片段、現場地圖,以及被告人被捕時的衣物和物品。控方指現場有人築起傘陣、叫囂、辱罵警察,並在警方多次警告後仍未離開。辯方則主張各被告人可能只是無辜過路人,並提出不同的合法到場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樹基及另二人

DCCC400/2021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12/12/2022[2022] HKDC 1460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Evidence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程偉明

DCCC5/2022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7/9/2022[2022] HKDC 71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被告程偉明面對兩項控罪:暴動,以及串謀有意傷人。控方指被告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先後在元朗鳳攸北街休憇處及港鐵元朗站,與一批身穿白衣、部分持有籐條、木棒及其他物件的人士集結。元朗站內其後發生對峙、追打及襲擊,白衣人將部分人士驅趕至月台及列車內,事件持續至列車離站。控方依靠閉路電視、手機及網上影片、相片、證人證供及被告身上搜獲的腰帶等證據,辨認被告為其中一名積極參與者。被告沒有作供,辯方主要爭議現場是否構成暴動,以及證據能否排除被告身份及參與的合理疑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小敏及另七人

DCCC765/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27/7/2022[2022] HKDC 793
Criminal LawMoney LaunderingOrganized Crime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八名被告涉及十四項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控罪。第一至第七被告被指按Henry(即第八被告)或其他人的指示,以個人資料成立公司、開立銀行戶口,再交出卡、密碼及保安編碼器,讓他人收取、轉移或提取大額款項。第八被告另被指處理其個人戶口內的款項。涉案戶口普遍在公司成立後短時間內出現大量跨境存款,款項迅速被提取,部分戶口並無實際業務或相應報稅紀錄。第四被告在審訊前承認控罪四至七,並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文浩

DCCC212/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20/4/2022[2022] HKDC 34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被告伍文浩被控25項罪行,包括7項串謀煽惑他人犯罪及18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煽惑罪。控方指他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間,控制Telegram帳戶「SUCKER」及「C」,並管理公開頻道「SUCK Channel」,發布或授權他人發布煽惑刑事損壞、縱火、公眾妨擾、製造炸藥、嚴重傷害、暴動及施用有害物品的訊息。警方拘捕時從其手機及電腦取得相關資料。被告否認控罪,主張沒有發布訊息,並質疑警方取證造成手機資料完整性受損。

HKSAR v. REESE ROBERT MILES DAVID

DCCC936/2020HH Judge Dufton22/2/2022[2022] HKDC 147

HKSAR v. YU JIE

DCCC579/2020HH Judge Dufton16/2/2022[2022] HKDC 96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Yu Jie於2020年1月9日約下午3時25分,在Nam Fung Road駕駛私家車PU 2102,與Huber Christian駕駛、Li Shuangying乘坐的電單車相撞。控方指被告違反雙白線,在道路上作出U形轉彎,阻塞上坡行車線,導致兩人受傷。被告否認危險駕駛,主張她先在路旁停車處觀察交通,並稱電單車突然加速及未能煞車。Huber遭受嚴重傷害,Li則左手小指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