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昕鈺案 DCCC85/2022
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款項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昕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余昕鈺面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25(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控罪期間為2019年6月3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處理其滙豐銀行戶口內合共638,946.25港元的存款。控方指出,該戶口資金流動與被告人作為學生及低收入人士的經濟狀況極不相稱,並依賴大量現金、轉賬及支票交易、住所內檢獲的銀行收據及現金。被告人則稱自己是「星火同盟」義工,款項是捐款,供他按照指示分發予求助人士。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戶口內全部或部分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並且仍然處理該等財產。控方依賴資金數額、頻密交易、快速提取、被告人的經濟背景及搜獲物品。辯方主張款項是慈善捐款,被告人只是代為轉交,賬目混亂不足以證明其具備所需認知。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第455章第25(1)條及第2(1)條,認為「處理」包括取得、轉換、混入及處置財產。「有合理理由相信」須按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及情況,詢問任何明理人士是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黑錢。法庭不接納被告人關於「星火同盟」及分發援助的證供,理由包括試算表內容矛盾、交易與個案無法對應、收據保存方式不合常理、資金餘額與聲稱用途不符,以及被告人把款項用於個人用途。綜合而言,客觀情況足以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中585,150.25港元屬犯罪得益,並曾處理該款項。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第25(3)及第2(1)條。HKSAR v Pang Hung Fai、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及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闡明「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及分兩階段分析。HKSAR v Yan Suiling及Seng Yuet Fong v HKSAR亦獲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全部要素,被告人罪名成立。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資金數額與個人財政狀況嚴重不相稱、快速及大量提存、缺乏可靠帳目,以及對交易用途作出不可信解釋,均可共同支持合理理由相信測試。單一會計錯誤未必足夠,但累積情況可構成定罪基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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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義工借出個人銀行戶口接收捐款會否犯法?
如款項與個人經濟狀況嚴重不相稱,且交易模式及解釋顯示其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即使聲稱只是義工代辦,也可構成罪行。本案法庭裁定被告人罪成。
Q.銀行戶口資金與收入不相稱是否足以定洗黑錢罪?
單一不相稱情況未必足夠,但法庭可連同大量現金交易、快速提取、收據及不可信解釋作整體評估。本案法庭認為累積證據已排除合理疑點並裁定罪成。
Q.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款項是犯罪得益可以定罪嗎?
法庭可以根據已證明的客觀事實作出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並以被告人所知情況衡量明理人士的看法。本案法庭據此認定585,150.25港元屬犯罪得益並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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