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戶口處理資金構成洗錢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松、李麗珍 DCCC646/2021

其他
第一被告罪成,第二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31/10/2023[2023] HKDC 15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松、李麗珍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鄭大松與第二被告人李麗珍為未婚情侶。第一被告人於2018年開設銀行戶口,並在短時間內處理了逾8300萬美元的巨額資金,資金流動呈現「反像模式」(mirror pattern),即款項存入後迅速被兌換並匯出至海外戶口。控方指控兩名被告人串謀處理上述款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辯方則辯稱該等交易是與內地人士進行的虛擬貨幣炒賣活動,被告人並無洗黑錢意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兩名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法庭需根據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楊家誠) 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案確立的客觀驗證標準,衡量被告人所知的客觀事實與明理人士的判斷。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案中確實存在炒幣活動,但指出第一被告人作為戶口持有人,在處理龐大且來源不明的資金時,完全配合團隊指示,且對資金來源毫不過問,其行為已超出正常投資範疇。法庭認為,任何明理人士在掌握第一被告人所知的事實後,必然會相信該等款項是有問題的。對於第二被告人,法庭考慮到其與第一被告人的親密關係及被動角色,認為控方未能排除其僅因信任而協助處理匯款的合理可能性,故未能證明其具備洗黑錢的犯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 HKSAR v Yeung Ka Sing (楊家誠) [2016] 19 HKCFAR 279 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HKCFA 47,確立了判斷被告人是否具備「合理理由相信」財產為犯罪得益的客觀驗證標準。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鄭大松罪名成立,判處監禁;第二被告人李麗珍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洗黑錢案件中,法庭必須從被告人的角度出發,綜合考慮其所知的客觀事實,再以明理人士的標準進行判斷。即使被告人聲稱相信交易合法,若其信念過於天真或無視明顯的警示訊號,仍可能被裁定具備「合理理由相信」財產為犯罪得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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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處理資金,是否一定會犯洗黑錢罪?
A.

不一定。法庭會根據被告人當時的認知及客觀情況判斷。若被告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是犯罪得益,即使只是協助處理,亦可能構成洗黑錢罪。本案中,第一被告人因無法解釋資金來源且無視明顯警示,被裁定罪成;第二被告人則因角色被動且出於信任,獲判無罪。

Q.什麼是洗黑錢罪中的「合理理由相信」?
A.

這是一個客觀驗證標準。法庭會考慮被告人當時所知的全部事實,再判斷一個明理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必然會相信該財產是有問題的。若明理人必然會相信,則被告人便有罪。本案中,法庭認為第一被告人處理龐大且來源不明的資金,任何明理人都會懷疑其合法性。

Q.如果我只是幫忙匯款,沒有從中獲利,會被判洗黑錢嗎?
A.

會。洗黑錢罪的重點在於處理犯罪得益的行為及心態,而非是否獲利。即使沒有報酬,只要被告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資金來源有問題,仍可能觸犯法例。本案中,第二被告人雖無獲利,但法庭主要考慮其是否具備犯罪意圖,最終因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而非因其無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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