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185/2025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減刑
修訂指引適用,刑期減至十三年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VP and Zervos JA3/9/2026[2026] HKCA 16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wanepoel Pieter Luthe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Macrae VP、Zervos JA

案情摘要

上訴人承認在香港國際機場經綠色通道入境時,於其行李箱的暗格內藏有1.98公斤結晶固體,含768克甲基苯丙胺,即俗稱的冰毒。他承認毒品 intended for unlawful trafficking,並承認涉及國際運送。原審依當時適用的量刑指引,以20年6個月為起點,加上國際販運因素增加18個月,再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判囚14年8個月。其後量刑指引在 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修訂,上訴人獲准逾期提出刑期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在修訂量刑指引公布後,於較早時期被判刑的販運危險藥物罪犯,是否可獲適用新指引;以及以運送者身分走私768克冰毒時,重新計算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折扣應為何。答辯方不反對減刑。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上訴人已獲准逾期提出刑期上訴,因而重新進入上訴制度;其判刑時間屬於導致其後修訂指引的「狀況」期間,故應受惠於新指引。根據新指引,若以運送者身分處理768克冰毒,審訊後的算術起點約為18年4個月,而非舊指引下的20年6個月。考慮其曾受指示但參與把毒品輸入香港,以及國際因素後,法庭評定審訊後的假設刑期為19年6個月;扣除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後,刑期為13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2009] 2 HKLRD 437提供舊有冰毒量刑指引。HKSAR v Huang Ruifang (No 3) [2025] 2 HKLRD 138提供修訂指引。HKSAR v Lam Man Tak [2026] 2 HKLRD 199支持在相關「狀況」下適用修訂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法庭將原判14年8個月監禁減至13年監禁,減幅反映修訂後的危險藥物量刑指引及認罪折扣。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若被告的判刑落在導致量刑指引其後修訂的相關期間,並獲准提出刑期上訴,法院可按修訂指引重新量刑。運送者角色仍可因跨境輸入毒品而作適度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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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768克冰毒可判囚多久?
A.

法庭按修訂後的危險藥物量刑指引,考慮跨境輸入及及時認罪折扣後,將本案刑期定為13年監禁。

Q.舊案件可否受惠於新的販毒量刑指引?
A.

可以,但須符合修訂指引所涉的相關判刑狀況及上訴程序要求。本案法庭認為上訴人符合條件,因此按新指引重新量刑。

Q.及時認罪對販毒刑期有何影響?
A.

本案採用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法庭先評定審訊後假設刑期為19年6個月,再扣減後得出13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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