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啟榮案 DCCC502/2022

載未獲授權進境者入港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三項控罪全部成立,被告被定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9/8/2023[2023] HKDC 12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被告杜啟榮是香港註冊漁船「昶泳」(V1)的註冊擁有人及船長。2020年11月9日,他駕船由內地桂山島前往香港,船上載有七名受僱漁工。2020年11月11日,入境事務處人員在香港仔避風塘發現七人,他們均沒有香港入境紀錄,主要只能出示內地居民身分證,其中一人的出海船民證亦已失效。被告承認沒有按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控方指七人屬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告則主張船隻因颱風、疫情及機件故障而被迫入港,並否認相關會面紀錄可靠。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控方能否依《入境條例》證明七名漁工是未獲授權進境者;被告能否依賴法定答辯、普通法免責辯護或緊急避難安排;被告的口頭招認及會面紀錄是否自願及可接納;辯方提交的內地文件是否符合《證據條例》第22條的文件紀錄規定。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兩名入境事務處人員及會面紀錄的主要內容,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可信。根據《入境條例》第37A、37B及37K條,控方須先證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人士屬未獲授權進境者;本案七人沒有有效准許離境及入境文件,故推定適用。被告知道漁工沒有出海船民證,不能建立第37C(2)(a)條的法定答辯或真誠相信的普通法免責辯護。法庭雖接納會面紀錄,卻因口頭招認沒有逐字記錄且未供被告確認,將其排除。辯方文件並非法定「紀錄」,亦不足以證明內地法律程序。法庭另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船隻因危險而必須入港,故《入境條例》第37I條不適用。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Chan Chak Fan 對《入境條例》第37K條的解釋,認為控方須先使法庭相信有關人士較可能是未獲授權進境者。R v Lam Shun 曾採用相對可能性標準處理法定答辯;其後 HKSAR v Yeung Kam Yuen 將相關舉證理解為被告的提證責任。證據方面,法庭參考 Bruce & McCoy、Archbold Hong Kong 2023及多宗英國案例,界定《證據條例》第22條下的文件紀錄。

裁決與命令

被告早前已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本席裁定控罪三罪名成立,故被告在三項控罪上均被定罪。判決理由書未載有本案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船主不能僅以船員持有內地身分證或聲稱內地程序改變,否定《入境條例》下的未獲授權進境推定。法庭亦區分自願性與可靠性:口頭招認可屬自願,仍可能因記錄方式不可靠而被排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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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漁船載沒有有效證件的內地漁工來港會否犯罪?
A.

如船上人士沒有有效准許離境及入境文件,法庭可依《入境條例》推定其為未獲授權進境者。法院在本案裁定七名漁工屬此類人士,並裁定船主罪名成立。

Q.船隻因颱風或機件故障入港可以免責嗎?
A.

被告須提出證據證明船隻安全受威脅,或船員面對生命危險而必須入港。法院不接納本案有颱風或船隻危險的證據,因此拒絕適用相關法定保護。

Q.入境處沒有逐字記錄口頭招認,招認仍可作證據嗎?
A.

口頭招認即使是自願作出,若記錄並非逐字抄錄、可能造成意思偏差,且沒有讓被告確認,法庭仍可因不可靠而排除。本案法院因此排除口頭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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