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榮
被告人杜啟榮是漁船「昶泳」的註冊擁有人及船長。2020年11月11日,入境處在香港仔避風塘截查該船,發現船上載有7名內地漁工(S2-S8),而該等人士均無合法入境證件。被告人承認控罪一(未在認可碇泊處下錨)及控罪二(未提交船員通知),但就控罪三(身為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船隻擁有人)進行審訊。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 S2-S8 是否屬「未獲授權進境者」以及被告人能否依賴法定或普通法答辯。控方主張 S2-S8 無合法證件且被告明知而載其入境;辯方則辯稱內地已實行「備案紙」制度取代舊有證件,且當時因颱風預警及船隻入水等緊急情況,被迫進入香港避難。
法官首先處理特別事項,裁定會面紀錄在自願下取得,但剔除口頭招認因其非一字一句記錄且不可靠。關於 S2-S8 的身份,法官根據 Cap 115 及 Cap 115D 認定其無合法證件,並引用 Chan Chak Fan 案例,在無相反證據下適用 s 37K 的推定。針對答辯,法官認為被告關於緊急情況的證供缺乏證據支持且與其行為矛盾,故不適用 s 37C(2)(a) 的法定答辯或 s 37I 的避難港免責。
引用 Chan Chak Fan 確立 s 37K(1) 的推定責任;引用 HKSAR v Yeung Kam Yuen 確定 s 37C(2)(a) 法定答辯的舉證標準為 evidential burden;引用 Cap 115《入境條例》及 Cap 115D《入境(未獲授權進境者)令》。
被告人就控罪三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一及控罪二則由被告人先前承認。
本案強調了在處理入境條例案件時,被告人若欲依賴「緊急情況」或「避難港」答辯,必須提供實質證據(如天氣報告或損毀證明),單憑口供而與實際行為(如未通知當局)相矛盾時,難以獲法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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