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Jie DCCC579/2020

違反雙白線U形轉彎是否有罪?

部分罪名成立
被告僅就Huber受重傷部分被定罪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16/2/2022[2022] HKDC 9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u Ji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Yu Jie於2020年1月9日約下午3時25分,在Nam Fung Road駕駛私家車PU 2102,與Huber Christian駕駛、Li Shuangying乘坐的電單車相撞。控方指被告違反雙白線,在道路上作出U形轉彎,阻塞上坡行車線,導致兩人受傷。被告否認危險駕駛,主張她先在路旁停車處觀察交通,並稱電單車突然加速及未能煞車。Huber遭受嚴重傷害,Li則左手小指骨折。

核心法律爭議

被告的U形轉彎及駕駛方式是否遠低於合理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並明顯具有危險性;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兩名傷者均遭受嚴重身體傷害。被告亦質疑目擊證供、電單車速度、碰撞車道及專家重建證據。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7(4)及37(7)條採用客觀測試:駕駛方式須遠低於合理謹慎駕駛者所期待的水平,且其危險性對該駕駛者而言應屬明顯;毋須證明主觀意圖。法庭接納被告由路旁停車處越過雙白線作U形轉彎,未充分注意上坡交通,致車輛突然阻塞Huber行車線。控方證據排除了電單車高速加速等說法。法庭亦認為辯方專家Lo的速度計算建基於未證實假設,不能取代可靠的現場及目擊證據。Huber的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Li的小指骨折不足以達到該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7(4)及37(7)條界定危險駕駛的客觀標準。HKSAR v Lam Chi Fat確認毋須證明危險駕駛的主觀意圖;R v Conteh提醒法庭注意罪行門檻甚高。HKSAR v Tang Siu Man涉及良好品格證據;HKSAR v Leung Ching Chung說明交通事故重建專家的資格基礎。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Huber Christian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控方未能證明Li Shuangying遭受嚴重身體傷害,因此就該部分不成立。判詞未載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違反雙白線作U形轉彎並不足以自動定罪,控方仍須證明駕駛方式遠低於合理標準及具有明顯危險性。專家意見如依賴未證實的煞車、速度或碰撞時間假設,法庭可不予接納。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違反雙白線作U形轉彎撞傷他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法庭須判斷駕駛方式是否遠低於合理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並明顯具有危險性。本案裁定被告的U形轉彎符合該標準,並就Huber的重傷部分定罪。

Q.專家以假設速度和煞車數據重建車禍,法庭會否接納?
A.

如計算依賴未有現場證據支持的煞車距離、碰撞時間或速度假設,法庭可認定意見屬推測。本案法庭因此不接納辯方專家關於電單車高速行駛的計算。

Q.骨折是否必然屬於身體受嚴重傷害?
A.

是否構成嚴重身體傷害取決於傷勢及證據的整體程度,而非單憑受傷名稱。本案法庭認為Huber的傷勢達到門檻,但Li的左手小指骨折不足以達到該門檻。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