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御風
被告人嚴御風被控4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被告人在大學生時期持有並操控4個銀行戶口,這些戶口在案發相關時段內有大量存款(總額超過240萬港元),而被告人的報稅紀錄顯示其收入遠低於此數額,且無其他物業或資產。控方認為被告人的收入與其戶口存款不相稱,即使部分款項來自出售父親贈予的攝影器材,仍有餘額無法解釋,構成「洗黑錢」。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並親自作供解釋款項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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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嚴御風被控4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控方指被告人在大學生時期持有並操控4個銀行戶口,這些戶口在案發相關時段內有大量存款(總額超過240萬港元),而被告人的報稅紀錄顯示其收入遠低於此數額,且無其他物業或資產。控方認為被告人的收入與其戶口存款不相稱,即使部分款項來自出售父親贈予的攝影器材,仍有餘額無法解釋,構成「洗黑錢」。被告人否認所有控罪,並親自作供解釋款項來源。
被告人李發被控兩項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罪)。控罪一指被告人於2022年7月13日至16日期間,處理其滙豐銀行帳戶內總額港幣1,450,789元的款項。控罪二指被告人於2022年7月12日至14日期間,處理其中國銀行帳戶內總額港幣1,122,940元的款項。兩筆款項均被指為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由於被告人被診斷患有伴隨行為及心理症狀的認知障礙症(Dementia with Behavioural and Psychological Symptoms of Dementia),法庭首先裁定其不適宜受審,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A條,僅審理被告人是否作出控罪所指的行為。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被告 Fang Siyuan 被控管有虛假旅行證件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案情指被告於2023年8月在灣仔的住所及辦公室被搜出偽造的加拿大護照及墨西哥護照,該等護照載有虛假的姓名(Fong Tim)、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被告亦曾利用該偽造的墨西哥護照,向上海商業銀行及交通銀行(香港)開設多個銀行戶口,並在開戶過程中虛報其身份資料。被告辯稱其助手代為處理護照申請,且不知悉護照內容有誤。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被告2被控串謀詐騙,指其與他人虛假表示能協助投資者申請低息貸款,誘使投資者向博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博圖」)借貸並將款項交出。被告3被控洗黑錢,指其借出銀行帳戶處理110萬元犯罪得益。控方指被告2在雷格思環通有限公司(「雷格思」)及盈安資本策劃有限公司(「盈安」)的詐騙活動中扮演角色,而被告3則在收取報酬後借出帳戶協助提款及轉移現金。
第一被告(D1)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危險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方指控D1駕駛七人車接載多名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警方追截時高速逆線行駛,最終在清水灣郊野公園停車場被截停。D1否認控罪,辯稱其駕駛行為並非危險,且否認接載非法入境者。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第二被告(案發時14歲)夥同第一被告(曾佩儀)在尖沙咀兩間名貴手袋店購物。她們使用多部手機及超過10張不屬於自己的信用卡,透過 Apple Pay 嘗試付款。在「狂人店」成功購買兩個 Hermes 手袋(約$50,000);隨後在 Luxholic 嘗試購買 Chanel 手袋但失敗,隨即被警方拘捕。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其為「代購」,每單獲報酬 $1,000 至 $2,000。
被告人被指控於2022年期間,在香港觀塘家中三次猥褻侵犯其12歲女兒X。控方指控包括隔衫撫摸及脫衣後以性器官磨擦。案件主要依賴女童X的證供,而被告人全盤否認指控,聲稱與家人關係融洽,指控純屬虛構。
第二被告人林榮津被控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第二被告人於2016年至2017年間,多次在香港賽馬會投注站使用他人持有的智財卡(Betting Account Card)及密碼提取大量現金。控方證據顯示,涉案帳戶在短時間內有頻繁的現金存入及提取,且第二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多次一同前往提款。第二被告人辯稱自己僅為裝修雜工,受僱主「四哥」及其他被告人指示代為提款,對帳戶資金來源並不知情,亦無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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