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錢插隊入學構成賄賂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薏娗JULIA DCCC603/2023

其他
14名被告人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24/2/2026[2026] HKDC 205
合併案件:DCCC603/2023DCCC703/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薏娗JULIA及另十三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英基學校協會(English Schools Foundation,簡稱「英基」)轄下烏溪沙幼稚園的賄賂案。該幼稚園行政人員(D1)利用職權,私下向多名家長(D2-D14)及其代理人(D15)收取賄款,以換取其子女在輪候名單上優先插隊入讀該幼稚園,違反英基的收生政策。D1已認罪並轉為污點證人。其餘14名被告人(D2-D15)被控串謀或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各被告人均否認控罪,部分被告人辯稱款項為面試培訓費或行政手續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向行政人員提供的款項,是否構成《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第9(1)(a)條下的賄款。法庭需釐清被告人與行政人員之間是否存在串謀協議,以及該行政人員的行為是否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該行政人員(代理人)利用職權私下收受利益,違反員工守則,損害了英基(主事人)的利益,其行為與主事人的業務直接相關。法庭接納污點證人的證供,認為其證供清晰且與環境證據(如WhatsApp訊息、銀行紀錄)互相印證。法庭拒絕接納被告人關於「培訓費」或「行政費」的辯解,認為這些說法脫離現實且有違常理,裁定被告人與代理人達成以金錢換取學位的協議,具備犯罪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條關於串謀罪的定義,以及《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關於代理人接受利益的規定。法庭亦參考了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及 HKSAR v 陳克恩 [2019] HKCFA 32 等案例,確立串謀罪的構成要件。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所有14名被告人(D2-D15)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分別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煽惑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在涉及從犯轉作控方證人的案件中,法庭如何透過環境證據(如WhatsApp通訊、銀行轉賬紀錄)來印證證人證供的可靠性。此外,法庭明確指出,即使被告人辯稱款項為「培訓費」或「行政費」,若該說法脫離現實且缺乏客觀證據支持,法庭將不予採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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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家長付錢給幼稚園職員以換取優先入學,是否屬於賄賂?
A.

是的。法庭裁定,家長向幼稚園行政人員提供金錢以換取優先插隊入學,屬於向代理人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構成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Q.如果家長聲稱款項是「面試培訓費」或「行政費」,法庭會接納嗎?
A.

法庭在本案中拒絕接納此類辯解。法庭認為這些說法脫離現實且缺乏客觀證據支持,並裁定這些款項實為換取學位的賄款。

Q.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家長與職員有協議,法庭如何定罪?
A.

法庭會綜合環境證據,如WhatsApp通訊紀錄、銀行轉賬紀錄及入學申請的時間點,若這些證據環環相扣並形成閉環,法庭可據此推論被告人與職員存在串謀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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