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構成犯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錕杰及另一人 DCCC1233/2024

其他
被告2串謀詐騙罪成,被告3洗黑錢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23/3/2026[2026] HKDC 5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錕杰及另一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被告2被控串謀詐騙,指其與他人虛假表示能協助投資者申請低息貸款,誘使投資者向博圖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博圖」)借貸並將款項交出。被告3被控洗黑錢,指其借出銀行帳戶處理110萬元犯罪得益。控方指被告2在雷格思環通有限公司(「雷格思」)及盈安資本策劃有限公司(「盈安」)的詐騙活動中扮演角色,而被告3則在收取報酬後借出帳戶協助提款及轉移現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2是否知悉並參與串謀詐騙,其行為是否構成不誠實;(2) 被告3在處理涉案款項時,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款項為犯罪得益(洗黑錢罪的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2知悉詐騙計劃,因其指示事主隱瞞與雷格思的關係,且其對受僱背景的解釋違背常理,唯一合理推論為其知悉虛假表示。針對被告3,法庭應用「明理人士」驗證標準,認為被告3在明知帳戶被用於不明來源的大額現金提款及轉移,且其解釋與會面紀錄有重大出入,必然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故裁定其洗黑錢罪成。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Mo Yuk Ping (2007) 10 HKCFAR 386 確立串謀詐騙元素,並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應用洗黑錢罪的客觀驗證標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2被裁定控罪1(串謀詐騙)罪名成立,控罪2(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被告3被裁定控罪3(洗黑錢)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洗黑錢案件中,法庭會嚴格審視被告對款項來源的解釋,若被告的庭上證供與警誡會面紀錄有重大矛盾,法庭將拒絕接納其辯解。同時,對於串謀詐騙,被告即使聲稱僅執行上司指令,若其行為(如指示事主隱瞞關鍵事實)顯示其知悉詐騙本質,仍須承擔刑事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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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朋友過數,會否觸犯洗黑錢罪?
A.

會。根據本案,若被告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犯罪得益的情況下仍處理該財產,即構成洗黑錢罪。法庭會以客觀的「明理人士」標準判斷被告是否知情,本案被告3因無法解釋款項來源且證供矛盾,被裁定罪成。

Q.只是聽從上司指示處理文件,是否就不算串謀詐騙?
A.

不一定。即使被告聲稱僅執行指令,若其行為(如指示事主隱瞞事實)顯示其知悉詐騙本質,仍會被視為參與串謀。本案被告2雖稱僅為助理,但因其行為顯示其知悉虛假表示,法庭裁定其串謀詐騙罪成。

Q.法庭如何判斷被告是否知道款項是「黑錢」?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主觀認知及客觀環境。若被告的解釋違背常理,或與警誡會面紀錄有重大出入,法庭會拒絕接納其辯解。本案中,法庭認為任何明理人士在被告3的處境下,必然會懷疑款項來源,故裁定其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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