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提款是否構成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榮津 DCCC996/2022

罪名成立
被告洗錢罪成,因辯解不合理。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3/3/2025[2025] HKDC 2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榮津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林榮津被控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第二被告人於2016年至2017年間,多次在香港賽馬會投注站使用他人持有的智財卡(Betting Account Card)及密碼提取大量現金。控方證據顯示,涉案帳戶在短時間內有頻繁的現金存入及提取,且第二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多次一同前往提款。第二被告人辯稱自己僅為裝修雜工,受僱主「四哥」及其他被告人指示代為提款,對帳戶資金來源並不知情,亦無懷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二被告人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為犯罪得益(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法庭需根據終審法院在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及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的原則,判斷被告人是否具備洗黑錢罪所需的犯罪意圖(mens rea)。

判決理由

法官葉佐文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的指引,指出法庭須考慮被告人所知的明理人士(reasonable person)是否會相信涉案財產為黑錢。法官認為,被告人具備常人理解能力,其辯稱受僱主指示代為提款的說法不合理。戶主無故將智財卡及密碼交予他人提款,冒著極大損失風險,任何明理人士在被告人的處境下,必然會懷疑該等帳戶資金來源不明,故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四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處理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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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朋友或僱主在馬會提款,是否會觸犯洗黑錢罪?
A.

會。若被告人具備常人理解能力,且在明知戶主冒著風險將智財卡及密碼交予他人提款的情況下,任何明理人士均會懷疑資金來源不明。本案被告人因無法解釋其行為的合理性,被裁定罪名成立。

Q.洗黑錢罪中,「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如何判斷的?
A.

法庭會採用「明理人士」測試,考慮被告人所知的相關事實,判斷身處該境況的明理人士是否會相信財產為犯罪得益。若答案為「是」,則被告人罪名成立。

Q.如果我不知道錢是黑錢,只是受僱跑腿,是否可以脫罪?
A.

未必。法庭會審視被告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並衡量所有客觀事實。若法庭認為被告人具備常人理解能力,且客觀情況令明理人士必然懷疑資金來源,即使被告人聲稱不知情,仍可能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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