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448/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3/11/2025[2025] HKDC 20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陳廣池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案發時14歲)夥同第一被告(曾佩儀)在尖沙咀兩間名貴手袋店購物。她們使用多部手機及超過10張不屬於自己的信用卡,透過 Apple Pay 嘗試付款。在「狂人店」成功購買兩個 Hermes 手袋(約$50,000);隨後在 Luxholic 嘗試購買 Chanel 手袋但失敗,隨即被警方拘捕。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稱其為「代購」,每單獲報酬 $1,000 至 $2,000。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二被告是否在不誠實的情況下,使用未獲授權的信用卡挪佔他人財產,意圖永久剝奪該財產。辯方主張:1. 不能排除信用卡主已授權第二被告付款;2. 控方缺乏銀行證據及未提供《證據條例》第 22A 條關於電子證據的證明。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辯方關於「卡主授權」的論點違背常理,因為被告群組使用大量信用卡且多數被拒絕,顯然是在「碰運氣」而非合法授權。關於電子證據,法官引用 Milne John [2022] 25 HKCFAR 257,認為 WhatsApp 訊息不一定需要根據第 22A 條證明內容真實性。綜合 CCTV 影像、手機內多張信用卡及 Luxholic 拒付紀錄,法官得出不可抗拒的推論,認定第二被告具備不誠實意圖。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Milne John [2022] 25 HKCFAR 257 關於 WhatsApp 訊息作為證據的處理方式,影響法官決定無需依賴《證據條例》第 22A 條即可採納相關訊息。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被裁定第五、第六及第七項控罪(包括盜竊罪及企圖盜竊罪)均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在處理涉及大量電子錢包及信用卡欺詐時,會將行為模式(如頻繁嘗試不同卡片、刪除通訊紀錄)視為推斷不誠實意圖(dishonest intent)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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